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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者责任险和强制险中的被保险人

QUOTE (清风亭 @ 2009-10-19 16:48 )
保险有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但保险法只是在财产保险一节中规定了一些责任保险的内容,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往往以与第三者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把“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直接对第三者进行理赔,导致第三者的权利不能及时得到保障。

QUOTE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法的这个规定已经很好地解决了你所说的问题。

我看也不见得。适用第一款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实践中多有事故双方不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或本可以协商的,因担心保险公司不认可事故当事人的协议而诉诸法院的,显然此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并不确定,第三者的权利照样不能及时得到保障。而且,《保险法》也没有明确在保险公司的赔款与损害赔偿款有差额时,第三者是否可以直接主张保险合同权力。
另外顺便请教山里人网友一个问题:在车辆转让时尚未发生事故的,是不是能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同时发生了转让?(我个人以为尚未发生的赔偿责任是不可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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