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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与宪法、民法通则、三大诉讼法的冲突--转帖

《公民代理诉讼收费,遭遇法律夹缝》
——《大河报》2004年3月10日B04版
(摘录)
■ 法律服务市场该如何规范?
■ 公民代理收费是否违法?
■ 诉讼代理是否律师专利?

诉讼收费引发官司

家住南阳市镇平县的李清扬,不仅能说会道,办事精明,而且还通过自学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街坊邻里有了琐事纠纷,经常找他主持公道。李清扬也偶而帮别人打打官司,成了当地出了名的“民间讼师”。不料前不久却因代理案件惹了一场官司。
2003年,李清扬在一起行政诉讼中担任原告代理人,收取了原告600元的代理费。后来因为案件败诉,李清扬将代理费退还给当事人。镇平县司法局得知此事后,以李清扬收代理费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清扬责令停止违法执业,处以违法所得600元四倍的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李清扬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讨论之一 诉讼代理并非律师的“专利”
郭敬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
是不是只有律师才可以代理诉讼呢?不是。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所以……法律并没有限制公民代理诉讼行为。实际上,这种公民代理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大量存在的,如许多高校教师、法学研究人员在业余时间以公民的身份代理诉讼,法官和司法行政部门一些退休人员中也有一部分人以公民的身份代理诉讼。公民代理诉讼可不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呢?这种公民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引起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再者公民在代理行为中必然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劳动,所以作为公民代理诉讼,收取一定的费用是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的。
讨论之二 公民代理收费在合法与违法之间
柳殿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公民可以代理诉讼,并可以收取一定的报酬。那么李清扬的行为为何…………
显然,《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是相冲突的。这种冲突使公民的代理行为陷入“合法”与“违法”两可的地带,也使法院的判决处于两难之间。因为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高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律师法》,在两种不同级别的法律相抵触的时候,适用高级别的《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是符合法律适用原则的。但是,如果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放在一个级别来考虑的话,那么《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则可称为一般法,而〈律师法〉则可以视为规范代理行为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适用〈律师法〉则并无不当。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律师法〉是规范律师或非律师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行为的法律,如果公民代理诉讼,代理人事前已向被代理人说明自己没有律师执业证书,只是作为一般公民代理诉讼,而被代理人又同意这种代理行为,那么〈律师法〉有没有权力去管这种非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呢?〈律师法〉有没有权力去干涉这种合同自由呢?这些都有待考究。
讨论之三 为法律服务立规矩
因为承受不起高昂的律师代理费用,一些当事人不得已只好请懂法的非律师公民为其代理诉讼。公民代理在一定程度上也补充完善了法律服务市场。
但是,就公民代理收费问题,过去司法行政机关所持的观点是,代理可以,但不能收费。这种以大公无私的道德准则来规范一个委托合同关系显然是不恰当的,只会让公民代理逐渐萎缩,不利于其良性发展。……司法部官员称,将抓紧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公民代理的有关办法,规范公民代理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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