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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与宪法、民法通则、三大诉讼法的冲突--转帖

你该不是为了向人们证明世界是普遍联系的而写这篇文章的吧。我还是真没有弄明白你是怎么将看上去毫无关系的概念怎么就都给联系到了一起的。说它是“垃圾”属于出言不逊,在下严重反对,但是说它“一塌糊涂”,应该认为是挺中肯的批评。
为了表明在下确属挺中肯的之列,还是得指出点问题来的:
按照我所知道的那点有限的法律常识,无论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还是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法律都规定律师可以担任,律师以外的非律师公民符合规定条件,经过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民法院认为适当的,也都可以担任。因此,律师法第14条并没有规定说非律师公民不得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或者民事、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它只是规定非律师公民不得冒用律师的名义去为其他人搞刑事辩护、代理民事、行政诉讼。
在非律师公民担任刑事辩护人或民事、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时,还包括一种已经依照律师法的规定,经过国家考试而取得司法职业资格证书,但未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非律师公民,按照律师法第46条规定,他们如果“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将被“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此律师法第46条并没有象你说的那样禁止他们以非律师公民身份,在不为牟取经济利益的情况下的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正如制止犯罪不必非得冒充警察一样,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以及担任刑事辩护人也没有冒充律师的必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每位公民再正当不过的权利,为了维护法律的顺利实施,保证司法的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代理诉讼,也是公民正当的权利,无论是宪法,还是法律都予以平等保护。并不是只有警官、律师才有这种权利。所不同的是,警官和律师都被法律认为是负有特定职责的公民,事情只能办好,不能办坏,否则要承担责任,对于没有这种特定职业身份要求的公民,法律上则不会由于他们没有把事情办好就使他们承担责任。
除非你认为律师法第46条可以理解为律师是“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人,其他人不行,否则应当不会对它上纲上宪。你所看过的那些关于律师的资料不知是不是也这样理解律师这个职业的。不过,根据律师法第46条的文义,把律师理解为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能够合法地“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执业人员,应当符合律师法第2条对律师的更为具体些的规定。这倒恰恰反映出了律师法的败笔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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