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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审裁判过程分析

法官缘何断层?

作者:庄剑镡


自二OO二年首次司法考试以来,很多地方的法院大喊“法官断层”,意思是不足新人可以充任法官,法官职位后继乏人。记得某省省委机关报曾以一整版的篇幅报道过。与此同时,法院一边不断录用科员、书记员、法官助理,一边放大假给科员、书记员、法官助理们复习以参加司法考试。据闻,曾有放三个月假的。一度以放假短长来表示单位对于司法考试重视程度的轻重。当然,单位不放假也不要紧,自己给自己放假:不上班了事。有的人是自有司法考试以来年年放假。因为单位放假、自行放假,在有的法院有的庭室,一度无书记员可用。曾闻某法院院长在院务会上讲话掷地有声:“人手不够的时候,审判员也要承担法庭记录,谁说审判员就不能记录的?”与此同期,司法考试通过率逐年大幅上升。法院仍在大喊“法官断层”。一派通过司法考试者供不应求的景象。果真如此吗?

似乎不是。触目即可观察。一些通过司法考试已经两三年的人,仍跟在前辈律师屁股后面提包,他们虽然作为律师执业,却太少案件来源而无案可办。这些人中有一部分,或为法官的潜在人选。不仅这些,还有呢。以我所在的经济较不发达的地方为例,相当数量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者,仍在中小学当教师,仍在企业当工人或低层工作人员。这些人基本上是法官的潜在人选,因为法官职业稳定的性质应该更符合他们的偏好。

一面是,法院似乎需要通过司法考试者充任法官而不足,供不应求;另一面是,通过司法考试者没有从事法律职业,供大于求。是通过司法考试者数量不足充任法官吗?不是。充其量只是,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者数量不足充任法官。

问题出在哪?出在录用法官上。

法院现在是录用科员、书记员、法官助理,再让他们参加司法考试,通过者,再被任命为法官。为何不直接从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者中录用法官?

有人说,“这些人不会报考法官的,他们是要做律师的,律师钱多。”事实未必如此。在某东南沿海省的西部经济较不发达地区一中级法院,自二OO二年以来通过司法考试者超过十人,无一辞职或调动离开。相反,有一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者,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该法院充任法官助理(实际工作相当于以前的书记员)。该法院下辖几个基层法院,工作三五年的助理审判员的月收入大概不足两千,近年其中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者,的确有一些辞职到经济较发达地区从事律师职业,但也有一些按兵不动,愿意留下来充任助理审判员。如果说,各人对于不同职业的偏好在人群之中是呈正态分布的,那么,没有任何理由认为那些不是法院工作人员的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者没有一个愿意充任法官。

这个道理再也浅显不过了。难道,那些职掌法院工作人员录用、职掌制定法院工作人员录用制度的人,不明白这个道理吗?也别低估了这些人对于社会的洞察力。

实际上,这里触及一些人的权力,人事权。倘若直接从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者中录用法官,对象的范围大大缩小,将极大地限缩了当下职掌录用法院工作人员的人的裁量权。同样地,被录用者符合法定条件时即可被任命为法官,则几乎削除了当下职掌任命法官的人的裁量权。保持旧的录用法院工作人员的制度,就是保持了这一制度赋予一些人的权力。试问诸君,有谁愿意将手中权力拱手放弃?

由此可见,至少在一些地方,所谓“法官断层”是旧的录用法院工作人员的制度造成的,是为了保持一些人的权力造成的。只需稍微改变一下录用法官的制度,所谓“法官断层”的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除非,一个法院每年都以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者为对象录用法官,而无人报名,否则,根本不存在无法填补的“法官断层”。

“法官断层”与“大幅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遥相呼应,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持一些人对于法院人事的权力而进行的一场“共谋”(纯粹社会学意义上的“共谋”)。这场“共谋”里面有没有私利,只能交给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了。

庄剑镡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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