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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和诉讼时效

房产纠纷和诉讼时效

自然村64号房产纠纷
1.1974年,我的父亲(于1979年过世)经过生产队批准在现村22号新建一层两开间平房,遂后父亲将该处房产归大儿子所有,而64号归我所有。按当时农村政策,一个儿子只能建一间房,无论是老大搬出还是我搬出, 64号必然属于未搬出的一方,未立分家协议。2.1982年,我登记结婚,1983年初我将后龙潭64号老宅基地全部推翻重建,村委可以证明确实全部重建。3.90年代初,在村统一办理房产证情况下,我合法有效的取得了64号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虽已遗失,但镇土管所和区房屋产权中心的档案均显示土地使用证为我所有。且当时母亲和我其他三兄妹无人提出异议。
4.诉讼时效的问题。91年办理产权证时,马荣秀和其他子女的权利才正式受到侵害,到诉讼之日起己过20年。母亲81年-96年15年间一直住在我家,对于房产证的事知情。但现在说不晓得这件事。
母亲为一农村妇女,无半点收入来源,而老大凭一己之力要养自己一家五口实属勉强,更无力资助我建房。
现原告母亲要来争夺64号的房产,老大也说建房时他出钱出力。请问这场官司打得赢吗?赢就是不失一寸一毫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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