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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是一把双刃剑

不是法官职业化惹的祸

作者:庄剑鐔


2009年6月3日《南方日报》A02版刊载陈杰人先生的文章《法官的习惯与强盗的逻辑》,读罢反觉陈杰人先生用的恰是“强盗的逻辑”。

陈杰人先生说:“……该院院长……则表示,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习惯性这么做的’。”陈杰人先生对这件事的是非判断,我不关心。我关心的是陈杰人先生作的推论。陈杰人先生说:“中国法官现在缺的并不是法律知识而是基本良心和理念。现在的法官职业化也许能从法律知识上解决一部分问题,但由于法官首先从内心缺乏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这种职业化必然会造成法官更好地利用法律来滥权。”

姑且假定,陈杰人先生所谴责的做法是滥用权力。问题是:这一“滥用权力的行为”是法官职业化造成的吗?不是。陈杰人先生谴责了“法官的习惯”。而习惯,顾名思义,是长期养成的。那么,这种“法官的习惯”是由于法官职业化而养成的吗?不是,或者更恰当地说:不必然是。法官职业化题中应有之义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法官这一职业是须受较长时间的专业训练者才能担任的职业。倘作类比,如同医生、教师、飞行员、大客车司机。第二,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在于精通法律。当然,精通法律不是法官的专利,检察官、律师亦然。我国在2002年开始进行国家司法考试时,采“法律职业横向一体化”,在法律专业知识上,法官、检察官、律师被要求相同的准入条件。第三,法官职业化要求法官是现行法律秩序的捍卫者。法官应宗奉“宪法、法律至上”。第四,法官职业化不是单纯的精通法律,同时要求法官遵循与其职业相适应的职业道德标准,职业道德标准比一般道德标准要求更高。事实上,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比“五个严禁”高得多。

职业化的法官,将逐渐养成习惯以宪法、法律至上。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是广义审判权的组成部分,当然亦须依法行使。如果是职业化的法官,他为其行为正当化之际,习惯上将是首先诉诸宪法、法律,而不是“习惯性这么做”,除非司法习惯得到法律的认可,又或者,除非属于法院的裁量权范围之内的事。由此可知,陈杰人先生谴责的“法官的习惯”,与法官职业化格格不入,并非由于法官职业化而养成。恰恰相反,正是由于法官职业化尚未成形,才缺乏依法审判的习惯,因为时而或主动或被动出于权宜考虑而不依法审判,所以导致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不强。

事实上,法官职业化形诸于制度实践,以2002年首届国家司法考试为起始标志。那一年,给人民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带来了很大的震动,他们预期:司法考试将越来越难,担任法官的条件将越来越高。然而,司法考试却是越来越易,2002年通过率不足10%,2008年通过率已超过20%。这是一个毋庸多言的晴雨表,可谓单眼佬看戏一目了然。如果不能说法官职业化已胎死腹中,那么,就是行将就木。

尚未成形的所谓“法官职业化”对“法官的习惯”的养成能起什么作用?将二者拉郎配,不正是“强盗的逻辑”吗?不过,这种“强盗的逻辑”,或者说“强奸的逻辑”,不是陈杰人先生的专利。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易人之际,法官职业化遂成朝野诟病的对象,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大有无不归咎于“法官职业化”之势。

难道,法官职业化真是洪水猛兽?其形未现,其害已至?不是。

我们不妨问一问:我们要的是什么样的法院?按宪法规定,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大人民要的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

我们不妨再问一问:我们要的是什么样的法官?依逻辑推论,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大人民要的是:能使人民法院(更好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官。

依法何以做到?首先一条是法官精通法律。不精通法律,将何以依法?如同医生首先一条是精通医术,大客车司机首先一条是精通驾驶技术。我自己感冒了,有时自己吃片“感冒灵”,但我不能挂牌行医给人开药方。我能把汽车启动向前开,但长途客车运输公司不能聘请我去从事运输驾驶。为什么?因为,我不精通医术,不精通驾驶技术,没有资格。法律条文,有中学文化程度的人看了多少能明白一些,但不是人人能做法官、检察官、律师。人民法官,必须精通法律。这一条真不能丢。若丢了它,正如同医生丢了医术。鲁迅先生当年痛恨庸医误人,同理,庸法官(不管他如何信誓旦旦公正廉明)也必遗患人间。
但是,人们诟病法官职业化,动摇的又正是精通法律这一条。有人提出:大幅度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再于其中选择(少数)品行高尚者充任法官。听起来有点美妙。细想,不禁哑然失笑。那些腐败分子都是在开始其职业生涯之前就定好了贪贿腐化的“宏图大略”且以微雕技术镌刻于额头之上公诸于众的?对腐败包括司法腐败的防范和遏制,更应注重的是权力本身运行过程中的、具体而微的“权责相应”。我相信,倘若我们有一个能及时反应的“权责相应”的权力运行机制,就是起和珅于九泉之下让其担任公职,亦未必能够贪贿腐化。

有人若提出大幅提高执业医生资格考试通过率,再于其中选择(少数)品行高尚者充任医生。人们会同意吗?为何移于法官,则从者如云?因为,权势不喜欢法官职业化,或者说,掌握权势的官僚尤其地方官僚惧怕法官职业化。而在当下中国,掌握了话语权的正是掌握着权势的官僚以及向其献媚的一群所谓学者。

如果法官职业化成熟了、完善了,对法官水平高下的评价将更客观,如同医生、教师、飞行员、大客车司机等等群体一样。如果同时,一个社会主要是以一个人的才能的高或下为依据安排较重要或较不重要职位的,那么,将是水平高的法官居于高位,水平低的法官居于低位。不合格者不能充任法官。法官的入职、升迁,将更少受到权势的支配,而是更多地取决于客观化的标准。人民法官遂更独立于官僚权势之外,由人民法官组成的人民法院亦将更独立于官僚权势之外,于是更能依法审判。

法官职业化,不会没有弊病,如同任何一种具体制度取向一样。但是,近年来对法官职业化的诟病多是用了“强盗的逻辑”或曰“强奸的逻辑”,如同陈杰人先生一样。实际上,阻碍的是法官法律专业水平的整体提高,损害的是依法审判。

斗胆说一句,不管叫什么什么化,人民法院的体制、工作机制之改革、完善,务必回到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上来,否则,将是南辕北辙、其羊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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