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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信息蕴涵

彩线串珍珠,比喻很形象。
同意这一观念 .现将自己的观点附后.
*总书记在2006年5月19日的《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中又明确指出:“要在全体人民中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观念、提倡科学方法,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学习科学、相信科学、依靠科学的良好氛围,促进全民族科学素质的提高。”这一指导思想要求我们,应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我们的工作,把握联系,探求规律,抓住本质,形成依靠科学进行审判工作的良好氛围。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应该树立依靠科学审理案件的理念,并贯穿于我们审判工作的始终.用科学思维的方法,把科学规律、社会知识纳入到审判工作中去,这样就能公正审判案件,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
物质运动和相互作用的规律,同样是分析案情的重要根据:物质的相互作用、必然引起作用物双方的内在结构、运动状态和性质的一定改变。这种改变的“痕迹”就是作用物信息的接收和储存过程。双方都同时是信源,向对方输出自身信息;又同时是信宿,存储对方的属性。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同时是载体吸收对方信息,以自身改变的‘痕迹’形式储存起来。由于物质相互作用的普遍性,又由于物质和时间的必然连接性,即物质的运动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没有无时间的物质,也没有无物质的时间,时间是物质的存在方式。正是物质的这种信息本性,规定着任何物体都是一个直接存在和间接存在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自身就同时具有信源、载体、信宿的三重属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信息的存在范围:信息与物质同在。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的“证据”,应具有储存案件事实发生的状态和方式属性,是案件发生的状态和方式的信息载体。用载体存储得信息去恢复和重建案件事实,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和本质特征的。“证据”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信息,它具有信息的基本特征。不含有“客观存在性” 、不蕴含客观规律信息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为什么提出“客观实在”的本质认识?这是因为科学知识和其他知识存在着不同的区别,主要是有的知识仅对“客观实在”的外部现象的反映。这种认识是一种表象,仅是“客观实在”外部的联系,不能回答和解决物质实质问题。而我们提出用科学知识解答问题,不是停留在“客观存在”的表象上。而是揭示事物内部存在真实上,这就必然依赖于科学领域发展起来的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将其已揭示出的“客观存在”的本质知识工具化,应用于生活和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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