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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信息蕴涵

近来学界有学者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对案件的发生、证据的形成以及用证据重建案件事实的过程,进行分析、研究,重新得出“证据是负荷案件信息的载体”这一概念。 在他们看来,案件事实是聚物质、能量、信息三位一体的客观存在。在信息论的角度,它是由不同的消息事物组成的信息源;用数理统计的观点理解也可以看成为若干个信息单位(简称信息元或信元)构成的事件集合。显示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载荷于各种形式的载体之上,“证据”在案件发生后以案件事实存在的状态和方式显示,用这些信息载体去恢复和重建案件事实,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和本质特征的理性方法的。笔者基本赞同此说,因为它基本上客观地反映了证据本质、特有属性以及内部联系,而且避免了传统学说中的概念歧义。在经济学看来,信息就是反应客观世界中各种事物的特征和变化的组合,是一种有用的知识。客观存在的所有通过物质载体发出的所有信号、指令、数据、情况、消息中包含的所有可以交换和包含的知识内容都是信息。证据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信息,它具有信息的基本特征,即事实性、滞后性和不完全性。

对证据的信息特征更深入的分析,可参看李琳:《证据的信息蕴涵》,载《证据学论坛》第五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46页-454页。

摘自吴丹红:《证据制度的经济学分析》,见《证据学论坛》第八卷第3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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