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
桐乡市教育局文件
桐教﹝2013﹞243号
贾福清信访件被列为2013年省级挂牌信访积案件。根据市联席办交办积案的办理要求,桐乡市教育局对贾福清信访件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了答复意见书,并申请启动信访评议程序。该信访事项化解工作的方案。
2013.10.25听证评议不公主要原因是桐乡市政府信访游戏规则,划圈定性穿小鞋.造假等等……?
听证评议结论:支持桐乡市教育局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桐教信复字〔2013〕1号)。认为承办单位桐乡市教育局所作的处理意见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
法规及政策适用准确、程序规范,处理意见及化解方案恰当。
根据《浙江省特殊疑难信访事项公开评议终结办法(试行)》的规定,市联席办将贾福清听证评议相关材料送达嘉兴市、省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待审查通过后,形成听证评议终结意见。
上述听证评议桐乡市联席办没依法调查审核贾福清被无故辞退的主要原因和责任……?
国新办就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3年11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副局长李皋介绍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情况,并答记者问……我收看了中央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副局长(张局、李局)谈论信访工作改革方方面面、为百姓办实事、提到了化解方案、创造和谐社会发展前途……!
这次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副局长李皋领导非常重视,但是地方政府(信访局)报复严重,上报书面材料有的是伪造、责任推委;有冤无处诉多次去省政府信访局被推委.二次去北京信访,十八大前也被北京黑监狱关压7天里心脏病血压高发(陈亚勤)(贾福清)报120医生到达量血压时,桐乡市政府领导“信访局副局长”(顾国顺)也得出来接着说这 “老头” 有高血压药片不会死的!在那里生活基本上没有吃饱只有二个馒头,事后市政府叫特警三人分散(贾福清、陈亚勤)压回时连什么都不让吃,小便不让我去,后面苦熬到家还有20公里放掉零时2.点钟放在(桐乡市中医院门口),身上无一份钱…?在2013年1月29日被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行政处罚200元,当时患心脏病.高血压又升高医院医生诊治量结果上面升血压220.下面升血压130医师要求住院,但桐乡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屠甸镇派出所、屠甸镇政府强迫送进桐乡市拘留所,3号放我出来已失望前途买了30元汽油想自杀……
是谁被逼过激上访?不过激上访遭遇和历程:始终相信法律,可是法律成了地方政府贪官的权利工具,应该立案不立案,应该答复不给答复,法律走了十多年还没走上法律程序。无奈只好走上访途径,始终要坚持依法走访不搞过激行为,可是走访了十多年还没有得到一个信访答复意见。目前向桐乡市政府部门举报和走访无数次被拒绝门外报复,在论坛发帖爆光地方政府贪官走险途径出来永久性封号。能走的途径都走了,还是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意见。而地方贪官则利用信访途径想方设法来糊弄你、欺骗你、拖挎你;使用各种手段激怒你威胁你引诱你做过激行为,然后再严厉惩罚你。在这样法制社会能活多久…?
在走投无路的时候写下;遗言
本人贾福清,户籍浙江省桐乡市屠甸镇万星村贾介斗人,现因生活无着落,在此乞讨,并留下遗言:
我曾为下列事项多次上访:
一、本人教委统一招考1976年“社来社去”湖州师范桐乡数理班学后原为桐乡市屠甸红旗中学的教师,任教7年。1981年8月31日晚,突然被通知辞退,没有任何理由,政策落实、养老问题等等,政府至今不管不问。
二、1996年间,本人路见有人砸店伤人而报110,反被桐乡市屠甸镇派出所的出警人员殴打致伤,该事件政府至今不予查办!
三、桐乡市政府政法委、信访局、屠甸镇政法委、信访负责调查贾福清信访问题?该人民政府调查书面证据材料上报桐乡市人民政府备案、是 “诬告陷害”的、乱作为“伪造”书面材料。故意颠倒黑白陷枉了多年。
四、2012年6月桐乡市政府政法委、信访局“伪造”调查证据书面材料(张发根)向中央新闻媒体祖国杂志社浙江省站记者回报实录一小时
因就以上事项上访,我遭受了迫害:
一、本人进京上访,被桐乡市政府派人追赶、关押,并且不让吃、不让上厕所,桐乡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顾国顺恶狠狠地说:“这老头有高血压药片,死不了!”被带回桐乡地界后,他们故意将我载至一个偏远的地方,并于凌晨两点左右将本人推出车外,那儿距离本人家有二十多公里,呼告无门。
二、2013年1月29日,桐乡市公安局无故将本人行政拘留并罚款,当时医生检查本人血压220/130,建议住院治疗,但公安局不顾死活,强行将本人关进拘留所。
三、为阻止本人继续上访,桐乡市屠甸镇政法委沈国峰、张发根负责监视、调查本人的行踪,并编造材料打击陷害,并公开宣扬:贾福清如查到有问题,就要抽筋剥皮,如果查不到他本人的问题,就查他的三亲六戚,查到了一律从严从重惩处。
本人因上访,被剥夺自由,受到威胁与迫害,甚至株连亲属,二女婿做点小生意,现被关押。本人因为老无所养,只好流浪乞讨,将事实真相公之于众,让大家都来知道知道,浙江省有个桐乡市,桐乡市有个贾福清,他的身上有着这样的折磨!
记住:千万不要去信访,那都是政府忽悠咱老百姓的,根本没人会去管,到头来只会害了自己!
这次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李皋)领导非常重视。我12月20来号北京向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李皋)领导反映地方政府信访局问题严重性……?
归根结底桐乡市政府公开评议没有公信+合信=政府的良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教育部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社来社去”毕业生分配问题的补充请示报告 国发(1978)143号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社来社去”毕业生分配问题的补充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社来社去”毕业生分配问题的补充请示报告(摘录) 1978-7-19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社来社去”毕业生 分配问题的补充请示报告(摘录) (一九七八年七月七日) …… 二、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急需补充中、小学教师、医务人员、农村科技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时,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录用部分已回农村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社来社去”毕业生(包括近几年自愿回乡当农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特别是用非所学,而国家又急需的人材,应予优先录用。录用时,必须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录用后,与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所需劳动指标,应在国家下达各地的劳动计划内统筹安排。
教育部关于“社来社去”毕业生工资待遇的复函
(80)教计字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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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来社去”毕业生的工资待遇问题,经征得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同意,现答复如下:凡是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经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或者入学前系国家职工的“社来社去”毕业生返回原单位工作或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后(包括未办理正式当干部手续的),他们的工资待遇,可按照国务院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九日国发[1978]143号文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社来社去农校学生要求国家统配问题的批复
2009-01-08 15:32
字号:[68]国发文48号
江苏省军管会:
三月八日电悉,同意你们处理“社来社去”学生的四项措施。中等农校从公社招生,毕业后回原社,队当社员(即“社来社去”),或统一招生,规定毕业后到农村当社员的办法是正确的,是符合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无产阶级教育路线的。
毛主席教导我们说:“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毛主席号召“一切可以到农村中去工作的这样的知识分子,应当高兴地到那里去。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天地,在那里是可以大有作为的”。毛主席亲自主持制定的《全国农村发展纲要》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从一九五六年开始,在十二年内,要从具有相当生产经验和一定文化程度的农民中间,为农业合作社培养初级的和中级的技术人员,以适应合作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九六五年一月,毛主席批示“同意照办”的卫生部党组的报告中指出:“这样的学生,可以从城市来,也可以从公社来,回公社去,拿公社工分,不由国家发薪”。因此“社来社去”的毕业生和统一招生规定毕业后到农村去参加生产劳动的学生,就应该一律按办学部门原来的规定到农村去,回原社,队去,当社员,拿公社工分,国家不发工资。
农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当社员,同贫下中农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关系到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和灭资兴无,移风易俗的大事。这个问题一定要解决好。各级领导部门和学校,应当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对学生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组织他们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以“斗私,批修”为纲,破私立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农村三大革命运动中锻炼自己,做出贡献。要教育师生提高革命警惕性,防止阶级敌人,走资派和坏份子的借机捣乱。对于那些打,砸,抢,抓和破坏,盗窃变卖国家财产的指使者,组织者及首要分子,应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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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秘书厅文化革命联合接待室编印《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有关文件汇集 (第六集)》, 北京:1968年5月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教学厅[1993]4号
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人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人事(干部)司(局):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1970-1976年人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1970-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二至三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近期,一些院校自行为这批毕业生重新开具学历证明或换发毕业证书,这种做法不妥,应予制止,在此之前已开具的学历证明或换发的毕业证书无效。医.学全.在.线网站
www.med126.com
二、由于“文革”的特殊原因,这批毕业生当时仅在工资上规定相当于大学专科毕业生待遇,而没有明确是本科或专科,现在也不宜重新明确。在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于一些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水平、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医.学全.在.线
www.med126.com
请你们按隶属关系将此通知转发至高等学校或所属有关人事(干部)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盖章 ) 人事部办公厅(盖章)
一九九三年三月六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文件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发[2009]26号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88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90元调整为79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85元调整为10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10 元调整为585元。
三、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仍按本人生前3个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发放。从2009年1月起,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死亡后,可发给2000元的丧葬费。
四、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 (1980年7月8日(80)教计字267号)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局(厅): 最近,接到一些单位来信,要求对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教育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79)教计字503号文件的规定中,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范围问题,予以明确。经商得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已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转(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公办教师的,均可按照上述两个文件中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 二、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复函(摘录) 【标题】教育部关于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的工龄计算的复函(摘录) 【颁布单位】 教育部 【题注】 【正文】 复函 江苏省教育厅: 关于原为长期代课教师,以后转为正式教师的,精减时,他们在担任代课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我部意见,凡是由组织统一调动的长期代课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精减时,对其连续代课时间与转为正式教师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教育部文件 [ 2007-2-9 21:51:30 | By: shouguang123 ] 一、关于你反映招聘前的代课年限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6]教计字179号)的规定,即: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你反映招聘前的代课年限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件 shouguang123发表评论于2007-2-10 20:15:33 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贾福清
201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