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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8日车毁人亡的冤案

关于甘肃省兰州市龚家湾交警大队和交警支队勘察认定的一起伤亡一人的交通事故,勘察过程事实不清,有所隐瞒,认定我儿子负全责,对方无责。根据现场看是对方占道行驶,造成两车相撞,我从下到上走遍了兰州市相关部门,无人查实,事实如下:         
    1、根据我们在现场所看到的情况,由大树影响视线,在我儿子刚转过弯的车道里,留有明显的紧急刹车痕迹十多米,然后右轮没了痕迹,左轮一直倾斜进入左道,大约二十米左右就没刹车痕迹了,大约在十几米之外路面留有我方车侧翻路面左右车道留有向前滑行留下的痕迹,交警隐瞒了我儿车道留下的刹车痕迹和在自己道上的划痕。
    2、作为一个中队长冯乾指导勘察现场,对方车后尾撞击部位拍不清晰,说由于晚上无法拍清,同样是晚上给自己站在事故车辆旁边拍照非常清楚并嘴刁香烟。
     3、对方事故车辆尾部拍照,我儿子与相对方向车辆左后尾部相撞,交警说两车相撞的撞击点是对方车尾部掉下的土,离对方停车位置两米,根据我们第二天到达现场所看的刹车痕迹和对方停车的位置不一样,向后移动了车辆,并土里带有花草伪造现场。
      4、上面照片是对方车尾部相撞位置,有我儿子的左臂撞断沾上去的血迹,交警包庇对方说铁锈,我方提出鉴定,他们没有鉴定,下面一张是正真的撞击部位,拍照不清晰,交警说撞击不到一米,有录音为证,不到一米可以整体拍照,何必放大拍两张,故意隐瞒事实并当晚予以放行对方事故车辆销毁证据。
      5、从对方车尾部到我方车侧翻位置,因我方驾驶室严重撞损,,我方车侧翻在路面滑行23m撞到水泥挡墙过程中没有我方车上的挡风玻璃、反光镜等遗留物。那么这些遗留物呢?
       6、从现场看我儿子在自己的道上采取制动并且是紧急制动,留下十多米的明显刹车痕迹,在车侧翻路面照片中也可以看出轮胎的严重磨损,居然交警说刹车失控睁眼说瞎话。交警并隐瞒路面刹车痕迹。
       7、甘肃中信车辆鉴定报告,鉴定过程和结论前后相互矛盾,鉴定“我方事故车转向性能、制动性能、摩擦片等完好,符合国标要求”。我们弄不懂鉴定结论是怎么得出的?怎么鉴定出我儿子行驶的路段和操作过程?鉴定部门的意见听信交警初步认定而作出的鉴定?
      8、故不存在我方刹车失灵之说,因我儿子没有超载有当日装货单为据,并刹车备用降温水箱还有余水。
      9、 我和龚家湾交警魏刚山一起来到我儿子事故车辆停车场,当面放掉降温水箱的余水。
      10、案例,在同一个地点发生的事故,我儿子是7月18日发生的,甘D24269四桥车是7月26日发生的,两车的鉴定制动、转向性能是一样的,鉴定意见为什么不一样?
      11、武警医院接到应急电话22:50分,120出诊时间23:00到达现场时间23:25分。现场发生事故的真实时间未查,据当地村民说22:30分左右,对方司机提供给交警时间是23:44分,作为当事人既没报120抢救我儿子又没保护现场,造成交通堵塞路人报120,错失了抢救的最佳时刻,因伤情恶化致造死亡,龚家湾交警大队大队长边炜和支队副支队长说时间没关系,那么我儿子严重受伤与抢救人命是否有关?为何交警连时间都伪造并不查实?
       12、交警提供给金麟法医鉴定发生事故时间23:44分。
       13、交警一直围绕我方车制动作文章,还早了两位作伪证的证人,第一个证人龚正贵说发生事故时间是晚上23:20左右,他坐在院子里乘凉,看见我儿子车速非常快擦向对方车,侧翻路中间在滑行过程中开着大灯、打着喇叭。为了取证现场我去过十多次,他家离发生事故现场远根本看不到,为啥要作伪证?
        第二位证人,说他和我儿子同方向,我儿子超过他的车时,他看见我儿子车的刹车锅已经发红等谎言,有支队会议全场录音为证。
       14、第一张是G212线+100米处,绘图时间未填
              第二张公里标号11公里+189米处,时间23时14分,时间有所涂改,没有绘图时间
              第三张公里标号地点是G212线+189米处,发生事故时间是23时44分,绘图时间7月19日00时20分,绘图时间有所涂改, 三张图上的公里标号和时间不一致,那么第三张图是根据前面那张制员的,现场绘图材料上有当事人、见证人签字后的修改(在原则上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错误)
      15、这是8月22日兰州市交警支队事故科副队长杜晋辉在评阅案卷时,提出了九条案卷不完善的意见,应补充证据,可龚家湾大队没有采纳补充案卷,8月23日交警大队利用手中职权下达认定书,我儿子负全责,对方无责。
       16、可是交警部门利用手中职权,欺压百姓,多次偷换案卷中的原材料,在不符合事实的材料上我每页按了指印做了标记,这张是我在几页的合缝处按的,为啥只剩这一页?这能存档吗?从相关材料证明我儿子负全责太冤枉,也是解不开的谜。
        17、处理我儿子的遗体和所有开资,花完所有身上带的向亲戚朋友借的钱,在没有生活费的情况下,只好靠沿街乞讨来维持,为了给我儿子洗刷冤情,走遍兰州市所有相关部门,如此明确的案情、在百姓遇难需要帮助的时候,竟然无人能为百姓做主洗刷冤情,法制正义何时方能实现?
       18、这是一起真实事故,对于我们作父母来说失去的是家庭的顶梁柱和未来的希望,将心比心,看着我们夫妻承受了永久的失子之苦,永久的丧子之痛,求助各界好心人通过网络帮我儿子洗刷冤情。
     最后,我求助各界好心人帮我们夫妻为我儿子洗刷冤情,还他一个公道,让他瞑目。亡者父亲联系电话:15101449216
                                                                                                                                                                                              18993134219

对7·18交通事故责任裁定的疑问

兰州市公安局局长并龚家湾交警大队:
  作为事故当事人即已故司机张鹤的亲属,我们对龚家湾交警大队给出的7·18交通事故责任由张鹤全权负责一事提出以下疑问:
  1、你们是凭借什么认定张鹤应该负全部事故责任?
  2、《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中针对车的转向、制动的检查都符合相关标准,为何“鉴定分析”与“鉴定意见”中提到的内容与对转向和制动的检查结果相矛盾?这个问题该如何解释?
  3、事故发生在7月18日晚间10点至12点之间(因交警、武警总院等相关单位出示的材料中显示的事故发生时间相矛盾,故该处使用泛指时间段),龚家湾交警大队于7月19日委托兰州中信司法鉴定所作车辆技术鉴定,事故发生时间离对车辆做技术鉴定时间——这中间至少隔了10个小时,请问:
 (1)兰州中信司法鉴定所相关工程师是如何得出“下坡时频繁使用制动,致使制动鼓发热、制动摩擦片表面产生热衰退现象,制动效能下降”这个鉴定分析和鉴定意见的?
 (2)难道事故发生10个小时后,“制动鼓”还处于发热状态?
 (3)兰州中信司法鉴定所给出的鉴定分析和鉴定意见对交警部门客观公正地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有多大的参考价值?
 (4)该鉴定分析和鉴定意见有多大的可信度?
  4、为何不让家属看拍的事故现场所有照片?
  5、事故发生时间为何各不相同?为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提到的事故发生时间与武警总院材料上提到的接到事故发生后的报警时间相矛盾?
  6、事故现场绘图材料上的时间为何有当事人、见证人签字后的修改迹象?(对事故发生时间作了修改,在原则上这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错误。)
  7、究竟谁占了对方的车道?(以现场所拍照片为准!)
  请贵单位领导及负责此事的交警就以上因为给予可信的、可靠的、公正公平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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