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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云南省司法厅撤回、注销律师执业许可

司法厅注销的云法律师事务所是在民事诉讼中的合伙组织,本案不该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将如何认定不得而知。
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 0 0 8)五法北民初字第3 8 8号
原告:樊则华,男,汉族,1 9 5 4年6月1 6日生,原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住本市鸿运小区一组团四幢五单元4 0 1室,身份证号码:5 3 0 1 1 3 1 9 5 4 0 6 1 6 0 3 3 2。
被告: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清算组。
住所:昆明市西昌路2 7 4号昆安大厦八楼A座。
负责人:周路,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则华诉被告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清算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告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清算组于2 0 0 8年8月8日清算完毕,云南省司法厅于同日对该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中止诉讼。本案中,被告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清算组在诉讼过程中被法定登记机关注销,现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武子捷
审判员 陆 敏
代理审判员 宋 婕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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