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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百花在2009年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超。

文中“范某某将森林公司作民事诉讼告上法庭,结果工伤社保站出示一个林植田工亡待遇支付说明给了森林公司,没有送达给范某某,在法院开庭时将支付说明当证据提交,最后法院不支持范某某的诉讼请求。”
这段有矛盾啊,民事案件的被告是森林公司,社保站作为第三人证明自己已经支付工亡待遇给森林公司而免责,正说明被告森林公司不可免责啊,怎么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求?
发判决书上来探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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