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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与法的行政解释权(完全版)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10].如果按照法理通说,本案终审判决把人事部的文件《关于印发<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法律解释,则该解释就具有与行政法规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变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了。这样,一个本来是否属于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都还成问题的行政机关系统内行文件、一个连“参照适用”资格都没有的普通公文,岂不是就摇身一变成了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当行政机关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时,其“解释”的效力与被解释的法律同等级,更使得这些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文件效力超过了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套上龙袍就是太子。这样显然就直接引发行政审判依据体系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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