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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与法的行政解释权(完全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就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能证明是对法的行政解释权的有效坚持吗?仔细研究后,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在法律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不能等同国务院,法制办不能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没有表达的行政主管部门释法的内容强加给国务院。

其次,即使法制办这个复函的该条答复是企图借《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重申法的行政解释权的法律效力,也应当是无效的答复。因为根据该通知规定,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要求国务院解释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承办,作出解释。文化部正是因为自己对“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解释有困难才要求国务院解释的,法制办只能是义务替国务院作出解释,没有权利不予解释。法制办怎么能以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为由“可由你部自行解释”而不予解释呢?

另外,国务院法制办复函是2004年2月作出,《上海纪要》是2003年10月的会议2004年5月印发的纪要,法制办的的复函没有资格和能力推翻《上海纪要》达成的司法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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