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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与法的行政解释权(完全版)

  在法律抵触性问题的范畴内,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如何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立法法》第八十七、八十八条对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和权限做了规定,但是国家并没有建立法律审查的运行机制,国家法律也并没有赋予法院系统对法律规范抵触的问题进行审查的权力(最高法院有自封权力的嫌疑),更没有规定公民提出法律抵触性问题审查的途径。这与国家的法治发展进程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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