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谁能破解“营运”“非营运”之“哥德巴赫猜想”

交通部公路司运政管理处翁垒处长
在全国中等城市运政管理第十四届研讨会上的讲话(答疑部分)

二、贯彻学习《道路运输条例》和制订规章的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以及对难点、疑点问题提出的一些解决办法。
在执行《道条》的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和《道条》规定不明确的,部里的规章将做进一步的明确。现在,我仅代表个人意见就大家迫切了解的问题做说明。
1、关于如何区分经营性道路运输与非经营性道路运输?
《道条》制订过程中,当时有一款解释了何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国务院法制办删掉了,当时认为没有解释清楚。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是老问题了,我个人认为,86年交通部和国家经委暂行规定是比较清楚的,99年部里做了进一步解释,经营性范围扩大。理论上说,经营性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的不发证。但主要问题是运输管理与收运管费挂钩,经营性道路运输收费,非经营性的不收费。为了多征收运管费,我们可能扩大了经营性范围,扩大了管理的范围。当时部里很清楚,考虑到大家每年都有指标,就把范围做了相对扩大的解释,与承包费、劳务费、工程费并计的也算经营性。但是随着形势变化,有些人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一些个人商店买车拉货送货、一些厂矿车辆为生活服务等是非经营性的,主业不是运输,不应列入经营性范围等。那么怎么界定呢?这是个老问题,也是新问题,关键是它是与现行体制、经费管理挂钩的,没法和国外加入税收的做法相同。我们是交通单一管理,没有与税务等部门形成合力。我个人的意见,还是按照86年的解释比较合理,即“为生产、生活服务的车辆为非经营性车辆”。
由于这个问题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些人认为全国一个系统,为了当地车辆在外地不处罚,便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还要办《从业资格证》,车辆还要每年例行二级维护、保养等上线检查,一整套下来,一辆车多花几千甚至上万元,还相当不方便。所以在界定行政处罚时我们的原则:一是要慎之又慎,不能把本来很好的制度造成社会的不理解,这可能对我们运管队伍、运管费用都有影响。我们寄托于费改税,也寄托于通过行政拨款,改变直接收费的方式,但目前可能还不行。二是重证据,不要与收费挂钩,要以事实为依据,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时,要按非经营性界定。三是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外省籍车辆是否经营性的界定应由车籍所在地管理部门界定。即便明显发现是经营性的,可通知车辆所在地处罚。四是对难以界定的,原则不得实施行政处罚,以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很难讲清楚,部里只能原则界定,不可能细化到每车每一具体行为。如果不和收费挂钩很简单,只要站在公正的角度上理解、区分就可以了。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