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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破解“营运”“非营运”之“哥德巴赫猜想”

2006年9月5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还是上次开庭的原班人马,走完过场后我就回家等着判决结果。
9月27日终于产出了一份裁定和一份判决双胞胎.
(2006)铜中法行终字第08-1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赵永明要求铜川市耀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褪还工商规费156元的起诉”。
我认为:
1、作为二审,应当对上诉人的诉求作出裁定,上诉人是道路运输管理所,诉求是:“恳请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2006)耀法民重字第01号)行政判决。我是被上诉人,有没有搞错?
2、(2006)耀法民重字第01号行政判决书讲的很清楚:“此次开庭审理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对我的非营运性车辆收取管理费的行为违法"。正因为我坚决不同意追加铜川市工商局为被告,才变更诉讼请求,既然已不存在要求返还工商规费这个诉求,裁定驳回被上诉人不存在诉求,是不是多此一举?
3、就算没变更,驳回的也没一点道理,工商局委托运管所带征的是“营运”车辆的工商管理费,决没有委托征收“非营运”车辆工商管理费,至于被征对象的车辆是“营运" 还是“非营运"是由运管所一个行政机关确认的,工商局在本案中一点错都没有,我为什么要追加起诉它?这也如同厂家委托商家带卖产品一样,产品本身没问题,商家强行卖给一个不适用也不需要该产品的顾客,这个顾客对店大欺客,强卖、强买的商家毫无办法,去法院告商家,法院却说商家强行卖给你的产品是厂家生产的,你去告厂家一样荒谬。难道不是吗?
同意天朗的分析,另外加一句,结算不一定要明码标价,而是实际上,送货和不送货价格上是不是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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