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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录”事件:走向法律程序

  《法制日报》(9月16日第5版)报道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王莹的起诉作出了处理。对起诉铜山县委组织部,要求确认组织部行为违法的诉讼,法院认为“铜山县委组织部并非行政主体,其作出的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故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法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对起诉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为违法的诉讼,告知其应依法到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泉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王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是事实,即使立案受理对计生局的诉讼,结果也必然是判决计生局出具证明的行为合法,对解决公务员录用的争议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至此,基本可以断定,王莹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公务员录用争议的做法已经没戏了。王莹如果坚持向铜山县组织部的上级机关信访申诉,最大的作用也不过是揭发组织部违规操作从而阻止递补人员的录用以解心头之恨而已。

  对组织部来说,如果能够“理直气壮”地坐到法庭的被告席上,收获一个“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并非不可预期。这样,所有的压力将由法院承担。不立案受理,法院是脱身了,结果是对组织部更为不利。因为在案件和法庭之外,面对政治和社会的道义审判,组织部在这个“被告”席上将完全裸体,没有办法隐蔽和遮掩了。根据从中国新闻网和天涯社区提供的背景材料分析,我们认为组织部犯了“狂”、“急”、“乱”等三大无可挽回的错误。

  “狂”可能来自对传统权力过分自信而无视法律规定的职权变化。组织部管干部的观念根深蒂固,但是《公务员法》已经规定由招录机关(用人单位)负责公务员录用的资格审核、体检实施、考察、公示,确定拟录用人员的名单报省级或者经授权的设区的市的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审批。铜山县组织部赤膊上阵,直接操作政审(考察)、公示,并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显然已经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却浑然不觉。

  “急”表现为没有程序意识,不按程序办事。7月21日,徐州市委组织部已发布公告称包括王莹在内的110位同志符合录用条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09年7月21日至7月27日。7月24日铜山县组织部告知被举报不能录用, 7月27日,徐州市委组织部既对递补人员进行公示,日期为7月27日至8月3日。王莹指出,自己被告知政审不合格是7月24日,25日、26日是周六、周日,27日递补人员即公示了,家在外地的递补者的体检、政审是何时进行的?经对报道中提供的“婚育证明”图片进行辨认,该婚育证明的落款时间应为7月23日。所谓举报,到底是什么人、什么时候举报的,在普遍被认为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行政机关,能如此神速地说动计生局出具这个“婚育证明”?此外,我们觉得,既然是徐州市委组织部在发布的公告中宣布了王莹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在公告期间即使发现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也应当由徐州市组织部处理为宜,铜山组织部也不应该急急忙忙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

  “乱”是在事发后的处理过程中进退失据。王莹称对迅速让人递补提出质疑并向中组部反映后,铜山组织部又迅速徐州市组织部将递补公示向后推四天,改为7月31日至8月7日。通过互联网的搜索引擎还可以搜索到徐州市组织部7月27日的公示,只是内附的名单连接无法打开了。这种欲盖弥彰的做法只能使人们坚定地相信王莹所称的“违规操作”黑幕。铜山县组织部对采访的记者称“具体负责此事的领导出差在外地,其他领导不清楚情况”,也是一种极容易引起负面联想的做法。徐州市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对媒体称王莹未被录用的事“程序还没到公示阶段,而是在政审时其被淘汰”,显然与事实不符。

  应当承认,地方的一些计划生育措施在宪政和人权的角度看虽然是不甚完善,但在当今的政权体系中以违反计划生育处理或处罚个体的单位和个人仍然具有不可争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然而,如果对不予录用王莹的事件处理过程中确有“违规操作”的黑幕,或者因为处理不当令社会普遍确信有“违规操作”的黑幕,那么,再怎么放大王莹违反“国策”都无法反证铜山组织部违法行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了。

  至今事发已一个多月,面对媒体和网站铺天盖地的报道和质疑,铜山组织部及(或)徐州市组织部没有任何的积极回应或澄清,不知道有何谋划或意欲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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