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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患,不在“台独”,而在人事!

法律管用吗?超过了法定期限54天,法院判决不违法!
由公务员考试必须35岁以下,超过一天也不行,由此所涉及到的法律层面说起。
我手上有一个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0)玉中行终字第20号判决书,原告李庆状告玉林市人民政府违法行政,说的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 日内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经法庭审理查明,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为:原、被告提供的玉教审字(1998)第51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没有原告签收的时间证据),被告提供的区劳教委的桂劳教函〔2000〕1号函(法制局收到的时间是2000年1月19日,该函是经区劳教委把李庆的复议申请书转给玉林市受理的证据),及玉林市法制局2000年1月21日《关于滕建凉被劳动教养一案的说明》复函,2000年玉复不字第2号《送达回证》(签发并邮寄的时间是2000年3月14日,李庆收到时间为3月29日)。因此可计算出,被告经过了54天才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终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玉林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元月23日作出的玉复不字(2000)第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上诉人李庆申请要求对(1998)玉教审字第51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复议,因申请复议期限已过作出了不予复议决定,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超过期限证据充分,依照《复议法》不作复议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原判。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答复而推定为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同时,亦不因此对上诉人超过复议时效的认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
玉林市中级法院违反了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规定。把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转移为对公民是否违法进行审查,这种手法目的是掩盖政府的违法行政。明摆着玉林市人民政府超过了五日内审查行政复议的违法事实,偏要认定申诉人超过了申请复议的期限,申诉人李庆即便是犯了杀人罪,难道成了人民政府违法行政的理由吗?这分明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伯姓点灯。”政府不受理就可违法行政啊!
在这个案件中,是否应当受理李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是本案的重点,如果审查认定并判决玉林市人民政府违法,这个《不予受理决定书》只能撤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就是水到渠成的事。
所以,法院系统内的腐败是法律无法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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