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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与恶魔都是人类的公敌——兼为无党派解迷惑

  为什么有些做了一辈子“法律人”的退休人员的法律智慧却远不如一个刚出道的小律师的水平高?
  为什么少数“法律专家”和少数人为邱兴华鸣怨叫屈?
  本豆在《从人的三重境界谈5位法律专家的建议》的帖子里认为的原因是:“就“修炼”时间的长短而言:道佛两家都不在乎时间的长短而讲究一个“缘”字。”......
  ——因为认识论告诉我们:能把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层面上才能表明一个人的能力!有些法律人虽然与一般老百姓相比多知道了一些精神病杀人可以免死以及精神司法鉴定的法律程序,但是从法律的层面上讲,仍然只是一些对法律的感性认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些老太太和老大爷们虽然生活了一辈子,但是并没有对生活悟出有理性的东西来。他们一生中谈话的内容无非是一些家长里短;所见所闻而已......

  为了使有些人尽快地从对法律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层面上来,葫芦在给这些人上完主帖的课后;豆子再对这些人补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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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哲学上,本质内部也是分为两个不同层次的。对本质的现象直接概括出来的观点属于知性层次,对现象的本质进行间接的反映得出的观点属于理性层次。知性层次和理性层次是上升到本质内部进行的划分。知性层次的特点是直观性,它与现象之间保持直接的联系,具有同一性。在现实中知性层次的解释很容易被一般人理解,因为它具有可以被人们感知和容易认识到的现象作为实例而加以说明的。而理性层次的特点是间接性,它与现象之间没有直接性的联系,二者之间具有对立性。因此,理性层次的辩证法往往不容易被人理解。因为它需要通过反思间接地认识到。
  知性辩证法与理性辩证法相比,它的特点是直观性和通俗性。理性辩证法的特点是间接性和深刻性。知性辩证法属于初级本质的辩证法,理性辩证法属于二级本质的辩证法。它们二者共同构成了辩证法内部的两个环节。如果我们用哲学的语言将二者区分开来的话,那么,知性辩证法把握的是不同质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理性辩证法把握的是同一质内部的对立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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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一声枪响,邱兴华被天经地义地、合情合理也合法地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现在,之所以有些人仍然为他鸣怨叫屈,有些是因为别有用心;有些是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悟性浅薄所限制。如果说后者有些有悟性基础人通过进一步学习法律可以对法律的理解上升到理性认识层面上的话,那么,也有一部分人因为天生缺乏悟性的原因就注定了他一生只能对法律的理解限制在感性认识的层面上了——现象是:抓住一个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启动精神司法鉴定程序的“鸡毛”来对抗真正的“令箭”,而只会“辩法”而不会“析理”的人最容易犯的低级错误就是:只有抠法律的某个字眼的能耐而没有能力理解法律的本质以及不知道法律上还有其他“字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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