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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资产到底跟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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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置业公司恼羞成怒,居然在农历2004年大年除夕之日,利用我回家过年店中无人之际,用暴力手段,破门、破墙而入,将我店中大小冰库、大冰柜、羊肉刨卷机、电话、库存货物、生活用品等物品席卷而空,不知去向。我闻讯赶到后,以是人去店空。望着空空店堂一片狼藉,真是祸从天降,欲哭无泪。我随后拨打110报警,新区派出所给我做了笔录,后来答复我此事可能是拆迁施工单位所未,要我自己协调解决。



派出所的做法是错误的,从你所述情形看,该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受害人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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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拆迁单位周经理,周经理说,金地置业公司让他搬的,不关他事。我多次找金地置业公司,2005年4月2日上午我与金地置业公司刘经理在“金海岸茶馆”商谈。刘经理说:你搬出来,东西自然会有。



可将这个情况向公安机关反映,作为他们侦破案件的线索;也可在取得证据后起诉他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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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9日,我突然接到法院传票,金地置业公司起诉我搬出3间门市房。开庭时,我提出如下理由:
1、金地置业公司没有房屋产权证,去起诉我搬出房屋,芑不是笑话。
2、我从2000年租房到现在,出租人我单位从来没有告诉我终止出租,根据法律规定,我现在应该是一种事实上的租赁状态。
3.法院要先执行,后审理案件,强制我搬出,我原先的东西我找谁要。金地公司为己开脱说:你的东西赔偿和本案无关,我们公司只起诉你搬出。一句话一推了之。
我奇怪:金地置业公司既要行使法律上的权利,又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我多方咨询的知:1、我对这3间门市房有优先购买权。2、金地置业公司要起诉我搬出,首先要具备完整的产权证书。3、就是搬出,也要给我3个月以上的腾让期,怎能先予执行。但法庭对我的上诉理由不甚关注。
这3间门市房的矛盾激化点是金地置业公司破我小店,掳走我财物。倚仗其优势地位,打者服务地方发展经济的旗号,恃强凌弱。现在利用诉讼,强令我搬出,东西又不还。总得留一条路给我走吧!



楼主可要求将出租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其与被告的买卖合同(若有)因侵犯你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QUOTE (peace68 @ 2007-01-19 14:53 )
谢谢一楼的点拨,但一审法院的判决我败诉,于是我在法律时效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一段时间后中院以未缴上诉费为由撤回我的上诉;我想请教:中院收到我的上诉状后是否应该给我相关法律文书要我缴纳上诉费?我现在还有什么救济措施?  


上诉费一般由原审法院代为通知缴纳。如果法院没有通知你缴纳诉讼费,而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你可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主张该裁定无效,要求补交上诉费,继续上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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