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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员盗取他人存款应如何定性?

代办员盗取他人存款应如何定性?

邮政银行在农村设立储蓄代办点,代办员吴某在为村民代办存款时,背着储户办了银行卡并私自留下。村民们不知道将款交给代办员以后要凭代办员出具的收据到代办员手中换银行的正式存单,要存取款都拿代办员出具的收据直接办理。代办员则利用自己私自办理的银行卡和手中保管的村民的存单,到银行将村民的存款取出,占为已有,数额达十多万元。该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人认为应定贪污。我有疑问,贪污罪,其所占有的必须是公款。代办员从银行取出来的钱是公款吗?我认为不是。
2006年该代办点被撤销。由于原来的代办点是设在吴某家,村民因故不知道代办点被撤销,仍继续到吴某家办理存取款。吴某继续以代办员的身份收储,数额达90余万元,直到吴某无法兑付存款潜逃案发。对吴某继续收储这90多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也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是集资诈骗,一种认为是普通的诈骗。我认为吴某并没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没有虚构资金的用途,不构成集资诈骗。吴某只是隐瞒了他已经不具有代办员身份这样一个事实,使得村民误以为他还是银行代办员,而自愿将钱款交给他。该行为符合普通诈骗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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