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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员盗取他人存款应如何定性?

偶认为2006年以前,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2006年以后,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该代办员是在“无法兑付存款”的情况下潜逃的,而不能证明其以前就有非法占有(存款)的故意。

因此,应数罪并罚。

另请问糊涂姐姐:该案的结果如何?理由是什么?俺想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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