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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员盗取他人存款应如何定性?

我猜,糊涂姐姐可能是一位检察官?开个玩笑,不当真的,啊。
不过我佩服这样的认真精神。
这里要问几个问题,才好作答。
1、虽然代办点撤了,但是代办员是否仍然是以有关的银行手续,比如印章、存单等办理存款?如果这些手续存在,那么银行仍然要对村民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成立上述代理关系或者说表见代理关系,那么可以认为吴某侵吞的仍然是银行财产。
3、我某不能成立贪污罪。假设上述代理关系成立,那么吴某的主体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委派到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更不是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其性质是受委托从事业务、劳务性质的人员。
4、如果吴某不成立所谓的代理关系,仅仅是利用村民的无知,并且办理所谓的存款时并无银行的印章(必须是真实的、即使是过期的也算),那么就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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