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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均为化名)

本案为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均为化名)

本案为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案情基本事实:北方沿海城市大连,一对教师年轻夫妇,因资金一时紧张向某民间借贷公司借取了8万元高利贷,一个月到期,还10万元。合同约定逾期日违约金为本金的30%。在当地冬季某日晚八时许,自称是借贷公司员工的于某纠集了其他两名人员丁某、张某(辨方认为至少是四个人)携带凶器上门索债。借款人齐某被驾入车内桶伤,后齐某父亲闻讯赶来救援,在与于某等人混战中,齐某捡起落到地上的刀子向正在与其父亲纠缠的于某腹部桶去。齐某妻子当场拨打电话110报警。
5月齐某被刑事拘留,随后逮捕。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检方两次退回侦查,现以故意重伤害罪对齐某提起公诉。
公诉前夕,张某和丁某涉嫌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一、有关事实证据
(一) 供词笔录
1、齐某供称(P64-100):我被夹在后座中间,我左侧这边,就是驾驶员后边这边门子,是我父亲拉开的门,一拉开我左侧的小孩(丁某)掀开衣服,准备掏枪,就别在腰中间那个位置有一把枪,我一看不好就接着躺上去压着这个小孩,然后这时候就适着右侧就有点凉,是右侧的(张某)用刀捅的。
我一拳把右侧人的刀打掉,这个小孩就迅速跑过去帮于某夺我父亲棍子去了,刀子就是我顺手拿起来了,还没拿稳的时候,我左边这个小孩抓着刀刃跟我抢,使劲一抢,这不一下挣漏了,就掉在车底下了。
右侧人下车后把我父亲的擀面杖夺走,左侧人也下车,和于某三人朝我父亲打,我顺车上爬下来的,右侧人抢过我父亲防身的擀面杖朝我头上打了我一棍子。我捡起地上这把刀子,然后这两小孩一看我拿起刀子来了,然后这两小孩就跑了,跑了,但是于某这时候和我父亲纠缠着(其他电脑打印笔录中称,齐某被其父抓住动不了),于某想跑,被父亲揪住,那阵我也有点发懵了,于某就叫那两小孩回来,那两小孩不回来,我一看还在那纠缠着我父亲,我就冲上去,就捅了他。
2、于某称(P4-13):
齐某父亲拿棍子拉开驾驶室门,朝张某打了一棍,我和齐某父亲撕扯起来,张某也下车,齐某父亲劲很大,把我放倒在地上,我让张某帮忙夺棍子,这时丁某和齐某在后座干什么不清楚,我把棍子夺下来后扔在一边,这时候齐某持刀冲过来,捅了我腹部,之后齐某父亲勒住我的脖子,我动弹不了,齐某还捅了我的大腿。然后我就倒下了,躺在车左门。齐某还要捅我,被他爸拦住了,他爸说报警了。后来警察来了。
3、丁某称(P24-35):于某开车,张某在副驾驶,我在后座左侧,于某在右侧。(后在09年2月份又称是张某开车,于某在副驾驶。)齐某捅于某时,于某正和老齐打架,并且张某拿着从老齐手中抢的棍子站在旁边。
4、张某称(P13-23)15854225777:我开车,于某在副驾驶,丁某和于某在后座。齐父拉开车门后,于某下车,我劝于某别和老人家打,于某和老齐动手,我下车时,听见齐某和丁某在后座撕扯起来,于某在车后座骂我们,后来看到于某和老齐打了起来,于某打不过齐某父亲,被其控制,就让我把棍子夺下来。我刚夺过棍子来,齐某父亲就过来追我,齐某就拿刀冲过来,我和丁某都跑了。听见齐某父亲叫齐某回去,我回头看见齐某捅了于某。
5、齐某妻子称(P38-46):他当时站在一边很害怕,看见他对象和两个人在打,她公公和两个人在打,他对象把两个人打跑后,又来帮她公公罢第三个人打跑,最后就剩下于某,被老齐绊倒在地了。没看清车里有人捅齐某也没看清齐某捅于某。
6、齐某父亲称(P50-61):我要拉车门,前座下来两人,其中于某挡住我,不让救孩子。后座感觉有三个人,孩子在中间。这时听见孩子说,他们把我捅了,他们有枪。张某这时把我的棍子夺下来,打了我俩下,我去追他没追上,又回来,于某拦住我,和我打起来,这时张某拿着棍子又回来打我,我又去追他,追了十几米没追上,我又回来,和于某打起来,把他摔倒在地,按着他的脖子。于某右侧倒地。看见地上有把刀,带着血。

(二)鉴定报告
1、于某被鉴定为重伤。
2、齐某在被逮捕同日被鉴定为轻微伤,后不服,再次鉴定为轻伤。
3、法医物证鉴定:刀上血迹属于于某可能。车内血迹属于齐某可能。

(三)于某、丁某、张某三人伤害齐某一案,目前已经立案,丁某和张某被刑事拘留,张某刺伤齐某事实基本查清。

(四)认定的事实:
1、事件过程:齐某被于某等人驾入车内后,张某用刀刺伤了齐某,齐某父亲前来救援,在与于某打斗中,被张某夺走棍子,齐某爬出车左侧后门时,被张某用棍子打击,之后齐某持刀将于某捅伤。
于某倒地后,齐某欲再次进行刀捅,被齐某父亲制止。
2、凶器刀具来源为张某所持。木棍系擀面杖,来源为齐某父亲。
3、丁某持枪一事不能查实。

二、法律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时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齐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分析以下三个方面:1、攻击于某时,加害方的侵害是否结束。2、针对加害方的侵害行为是否可以实施无限防卫。3、刀捅于某时,于某是否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即刀捅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三、辨方观点:
(一)被告齐某行为定性应属正当防卫
侵害在于某等人将齐某驾入车内后开始,属于绑架行为,刀刺行为属于严重的行凶,致使齐某轻伤,在于某等人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齐某为避免其父亲受到进一步的侵害,捅伤于某腹部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二)于某丧失侵害能力的时间认定
捅伤于某后,于某又被齐某父亲摔倒在地,右侧倒卧车下时,丧失了侵害能力,齐某再次欲用刀捅,被其父亲制止。
以上事实可以认定,齐某是在于某实施不法侵害时用刀子对其腹部进行了刺伤,于某倒地后,防卫行为也随之结束。
(三)可以实施无限防卫的法律依据
因此,该行为符合《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于某持械纠集两名团伙于冬季的夜晚驾驶车辆携带凶器上门索债捅伤齐某围攻齐某父亲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2、于某的绑架和张某的行凶行为在先,于某受到刀具的伤害后,在其团伙未中止侵害时,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3、没有证据证明于某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四、控方观点:
1、齐某刀伤于某时,于某没有对齐某父亲构成伤害的危险,于某也未有行凶行为。齐某的行为显然不是正当防卫,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案发后,虽然报警,但否认刀伤于某的事实,不能认为有主动投案的自首行为,没有从轻、减轻情节,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犯罪追究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刑事责任。
2、齐某在车内遭到刺伤后,离开汽车遭受棍击后,侵害行为即结束,之后双方混战属于斗殴行为,齐某刀刺于某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系故意伤害。
3、齐某伤害于某案件,与齐某被伤害案件是两个案件,不能因为齐某受到伤害就免除其刑事责任,至于张某伤害齐某的犯罪行为应另案处理,不影响本案对齐某的定罪处罚。

本案焦点问题:于某与齐某父亲纠缠的时候,有打斗行为,可否认为于某团伙的非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此时齐某是否有必要是用刀子将其捅伤。

此案如何处理,请各位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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