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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非法拘禁的立案标准

我认为治安处罚不妥,我现在正在和检察院交涉。我认为本案还是走完过程好,如果检察院不同意我的观点,坚持不批捕的话,我会对他们改为监视居住,然后直接向检察院提请公诉,再由检察院作构罪免诉,或作不认为犯罪而撤案。
那样的话有几点好处:1,继续侦察的机会多,有可能取得新的证据。2,是有一个确定的结论,也可以说是公安可以免责。对有罪不诉的案子,检察院可以追究公安的不作为。这些人上有所谓的哥哥,下有所谓的弟弟,是一个带黑恶势力性质的组织,而且他们后面还什么东西,谁也讲不清,虽然目前没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但也难说以后会不会找到证据,或者说他们以后还会不会干出什么事出来。一旦出现这种现象,公安就说不清了,至少是不作为,目前检察院并没有任何正式的文书。如果我走完程序,检察院就会下达不捕或不诉的正式文书,这样的话,左我没有办冤案、右我没有放纵罪犯。一切的责任都由检察院来担当。3,目前对当事人刑事拘留,使在逃的人有压力,有利进一步取证,还可能出现在逃的投案自首。4,刑事拘留只是一种手段,治安拘留是一种处罚结论。本案过早下结论有点不妥。
从以上的分析,刑期事拘留是对的。但另一方面的问题又出现了,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说,治安拘留时间短,罚款数低。刑事拘留之后,时间就长了,而且他带的那6万元现金也一下子不会退给他了,要随案移到检察院和法院,随着新的证据的发现,他这6万元还能退还多少就是个未知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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