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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取的证据亟需规范

1、本案中法院调查取证,不属于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法定情形,确实存在问题。
2、该证据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更不存在决定性的影响。
第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除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债务的两种情形之外,均为共同债务,与是否分居无关。
第二,同理,被告二提供的分居证明,对本案结果也没有影响。
第三,该证据也并非不能反驳。本案中所谓的调查笔录,实质上是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依照法律规定,除法定情形外,证人必须出庭,否则其书面证言无证明效力。
个人意见,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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