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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该份裁定是明显错误还是明显正确

法院的审理查明已经足以认定是职务行为了啊。
从法院认定的事实看,周清是施工合同的签订人,是公司的副经理,原告应周清要求供应的红砖也是运送到工地上。这些使原告有理由认为周清采购红砖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得出的结论是矛盾的。


我手里有份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称“经审理查明周解放活着......”,本院认为部分称“本院认为,周解放已经死亡”。——世界大了,什么判决书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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