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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该份裁定是明显错误还是明显正确

我个人认为该份裁定明显错误。本案中周清因该项目工程的具体需要而向牛宜兵购买红砖,周清作为沭阳县沂南建筑公司的副经理、同时又是该项目工程的具体负责人向牛宜兵出具了所使用红砖的欠款结算凭据,完全是一种职务行为。况且,周清个人也完全没有私自挪用一块红砖归属个人占有使用,周清因该建设工程所实施的民事交易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认定是个人行为。
真切欢迎各位法律学者发表您的意见,我定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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