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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是个好东西(转载) 推荐

程序正义是个好东西,并不是说它在所有的情况下,都优先于实体正义。基于中国长期以来过多地关注实体正义,而很少关注程序正义这一现实,不少学者主张“矫枉必须过正”,即主张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但是,这一提法显然有简单化之嫌。按照陈瑞华教授的观点,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实体正义有积极和消极两层含义之分。积极意义上的实体正义,要求裁判者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必须符合罪行法定、罪刑均衡和刑罚谦抑性原则的要求,而不能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也不能使过度的。而消极意义上的实体正义则要求司法裁判能够做到不“放纵有罪的人”和“冤枉无辜的人”,即“不枉不纵”。“放纵有罪的人”,也就是对一个有罪的人做出无罪的裁判。“冤枉无辜的人”,也就是使一个无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定罪处罚。如果说,“放纵有罪的人”,仅仅是使得国家的刑罚权无法实现的话,那么,“冤枉无辜的人”,则是对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和罪犯的放纵。正因为如此,冤枉无辜,无论如何都是一种最大的非正义和对人类文明底线的挑战。因此,古今中外,无论哪一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无法容忍冤枉无辜。司法审判一旦出现了冤枉无辜,即使程序再公正也会被否定。所以,不冤枉无辜才是法庭审判的最大价值所在。在不冤枉无辜和程序正义之间,我们显然应当优先选择不冤枉无辜。进而,在不冤枉无辜的前提下,才存在着坚持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的问题。在保证这两点均能实现的情况下,我们才可以去追求“不放纵有罪的人”这一价值目标。
  
  程序正义是个好东西,但,它并非能一下子就为中国的社会公众所接受。虽然,社会公众并非只关心实体正义,而不关心程序正义。但是,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的民众根深蒂固地抱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在这种观念的深刻影响下,我们法律人所主张和设计一系列的“合理的”司法改革措施,未必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甚至,就连我们法律人所津津乐道的一些司法裁判,也可能被社会公众批评乃至攻击。2003年上演的那起一度引起轩然大波的刘涌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因此,法律人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程序正义的局限性。当然,这种考虑和呼应,不应成为我们对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贯彻程序正义的障碍。而且,我们也必须呼应社会公众的诉求。在促进社会公众法律观念的转变方面,法律人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但是,法律人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观念变革的艰难性和渐进性。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人不应将社会公众当成嘲笑的对象,而应当通过――包括解剖和回应那些社会公众比较感兴趣的法律事件在内的――一系列手段,并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文字来介绍和传播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甚至包括它的局限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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