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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一法律问题

关于试用期2 个月后递交《辞职书》后的工作移交问题

我是2009年12.1号进的公司,公司告诉我们的试用期是2个月,每个月的25号发工资,说要压我们一个月的工资。我在2010年3月4号递交了《辞职书》,到2010年3月11号领导让我重新填了份公司制定的《辞职申请书》,至今他们没有招到人,也没有人来面试,我无法把工作移交给他人,但是我在2010年3月4日至3月11日已经将所有信息整理好以待移交。2010年3月13日之前我一直正常上班。我想咨询下,这种情况下,我接下来不去上班的话,他们算我旷工,扣我工资,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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