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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本人于1998年7月15日,因建设局应城区扩建管理的需要,特设城东 、城西下属两个单位以应对日益扩张的城市,故城东所在胜利村征地建办公室。
    当时就征地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城东所在胜利村建设所用征地,须带胜利村劳动力一人,要求高中文化程度,男性青年,身体健康,无社会劣迹。于1998年8月1日正式上班,试用期一年。一年后享受招收 工人待遇,两年内转正。两年后如不能转正,应与正式职工待遇相同,招工,转正所需费用按国家政策办理。
      但是,本人自1998年上班以来:
       一、未按合同增加工资 ,未办理保险等相关福利                     
       二、解除劳动关系时,没有补偿作为征地工的安置补助费。
      本村原金泰,金洁等征地单位对待下岗员工,除补发全额工资外,另补办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
      如今,本人已结婚生子,在村里上户口时却不与承认我是本村的人。说是作为带地工已经出去的人了,就不能享受村里的相关待遇。
      望各位懂法的前辈给予指导,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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