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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补偿还能要回来吗

您好,我有一问题,希望能解答一下心里的疑惑。
是这几天才发生的事。今年6月初,我通过一猎头公司应聘到某企业,从事一项机械设备开发工作。面试当时双方口头说明试用期二个月。上班第一天到行政部办理入职手续,公司在我的档案资料上注明是一个月试用期工资(4000元/月),转正后5000元/月。让我签了一份写明合同期一年合同(无注明试用期)和二份空白合同。我提出要购买社保,行政部工作人员说过了试用期才能给我买。我当时的一时疏突大意在日后留下了隐患。二个月后,我找行政部给我办转正手续和买社保,行政部说是自动转正,没有什么手续要办的;买社保的事,则要我在行政部的一个本子上签名申请,从8月份开始购买。8月份,我收到的工资是5000元(是7月份的工资)。
事情变化得很快,9月份,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状况,宣布了开源节流计划,要裁一部分人员,去除一些没利润的项目。我所在的项目是很有发展潜力的新兴项目,可是投入大,利润小,技术和市场都不成熟,所以这项目不幸要打包封存,待市场情况变好再启动本项目。这些我都认了,生不篷时呀。
接下来,大家都可以想像出会发生什么事情。9月23日下午,行政部的人来找我,说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轻松地说,行哪,公事公办呗,当天给我结算工资,补偿一个月工资,我当可以走人。行政部的人(原行政部经理昨天已走人,今天这个经理是新来的)说,你的试用期是六个月,你还在试用期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且不用补偿的。我说不可能,我只与公司签了一年合同,怎么可能是六个月的试用期呢?当时说好是2个月试用期的,况用我都买了8、9月份的社保,并且我的工资在7月份就已转正(8月份才发)了。行政部的人说,他不清楚,但我在公司的档案上薪资一栏上注明是“试用期4000元/月,转正后5000元/月,试用期六个月” (注:我手里一直无合同,在我转正办手续时,问行政部要合同,行政部说是要在劳动局合同备案,没有那么快给我,如果真的急着用,可以先做一份给我应急。当时一听,我还挺感动,觉得这公司有人情味,也很正规)。当我看到时一下傻眼了,但马上反应过来,说这是更改的,把一个月改成六个月。行政部的人我拿劳动合同给我看,说合同期是三年,试用期六个月是劳动法允许的。我拿来一看,是自己的签名,合同期也是三年,又有点蒙了,不知是怎么回事。拿合同左翻翻右翻翻,看到合同上没有公司盖章,就说这是无效合同,自已就拿了一份合同收起来,说不同意我的意见,我就继续留在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行政部的人好话说了一堆,我依然坚持自己的意见。行政部的人没办法(他不了解实际情况,对这分明显有漏洞的合同不知如何处理),又通过公司把昨天已走的原行政部经理请回来处理这件事。原行政部经理问我,我与新来的行政部经理是怎么谈的,我告诉他不要问这事,先处理这试用期时间的事。原行政部经理很大声很凶的说,他与我没什么可说的,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的,要我马上结算工资滚蛋,没有补偿,不满意就去劳动局告。我说,我在这公司工作好好在,我还要在这公司好好工作呢。原行政部经理说不决算工资就马上叫保安把我起出去。我不满地说,是你说了算哪?你去叫嘛。不理他,就回办公室去了。后来,新来的行政部经理打电话给我,公司同意补偿2000元给我,让我签了解除合同的协议,支持他的工作(他是我老乡),我勉强同意,算是卖老乡一个面子吧。因快到下班时间,一切交接手续都快速进行。我在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注明是“自协议签名当日现金结算”,到财务结算工资时,财务说现金不够,是否可以当天转帐给我,我同意了。但当天只转了我的工资,应补偿的2000元现在也没到帐。到财务结算工资时,我把有关工资结算的单及那份解除合同的协议都给了财务那里了自己没留底。现在我应该怎么办?我手里只有一份没公司盖章的无效合同,这几个月的工资流水帐单和买了8、9月的社保,能要回2000元补偿吗?公司没有执行协议,这份协议应是无效的吧,我能在法院起诉这个公司,要求补偿我1个半月工资及6、7社保吗?
题外话:新来的行政部经理在我走当天也被公司辞退,原因是公司认为他在这件事上处事不力,本来不用补偿的,还让我拿走一份合同。
                                         2011.09.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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