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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网友解释以下案号的含义:(2006)某民一初字215号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这是个并列选择的条款,不具有唯一性。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就是说在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应适用本解释。
而第二句的意思很明确,如果在本解释实施时,判决已经生效的,不能再以本解释的相关条款进行申诉。
本案中,受理的时间应以法院立案的时间为准,既2006年,原海事法院的判决已经被高院撤消,不能认定有效力。所以,本案应使用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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