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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网友解释以下案号的含义:(2006)某民一初字215号

不敢苟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该条前半句讲的是该解释适用的内涵,后半句讲的是该解释适用的外延。该条前半句讲的是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后半句讲的是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也属于行受理的案件,但排除适用该解释的规定。这就是说,只要不是在身类的新受理案件。统统适用该解释。只有如此,才符合该解释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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