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对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理解

我觉得买房这种行为本身就兼有投资和消费两种意义,不能说买第一套房就是为了消费,买第二套就是投资,比如我借钱买第二套房子,按您的意思就是投资了,但如果后来我又把第一套房子卖了,并拿买房所得还掉借款,我最后还是只有一套房子,那我的二次购房行为又变成消费了。
再者,消费或投资是因买房人的主观意思而定的,有的人只需要消费一套房,有的人需要消费两套房(可能为其他人考虑);或者说有的人买200平米的房子,自己只需消费100平米,另有100平米是用来投资的,所以认为买一套房是消费行为,买两套房就是投资行为,我觉得不妥。
我认为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内部有效)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