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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看法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看法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看法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百姓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国务院于2010年1月29日发布征求意见稿。为了慎重制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们对该条例提出以下看法:
一、既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是,征求时间之短〔仅15天〕,达不到家喻户晓,相当广泛的一部分人因为各方面困难或忙于生计,就能收集到社会各界的意见?这种做法有暗箱操作、糊弄社会各界、走过场之嫌疑,这样一部匆忙制订、“征求”的条例并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二、《新条例》第1条称,根据《物权法》等制定本条例;第3条又称,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但是,《物权法》第2条却明确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难道政府与民众也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民事关系?难道政府不是在履行应有的行政职责,而是不务正业地与民争利?难道政府可以自己许可自己搞所谓的征收,不违反国家的《行政许可法》?况且,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46号文件已明确要求“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因此,《新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相同都背离了国家宪法法律中关于“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其立法〔规〕宗旨是错误的。
三、《新条例》规定的7种“公共利益”,己经涵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如果这些都是公共利益,那么,政府所履行的职责,哪一种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新条例》可以掩盖非公共利益而达到社会上不存在的非公共利益。我们随便举几个例子,就可以说明貌似公共利益,实为商业利益的欺诈、侵权行为。
1、2004年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以建设南江滨大道之名,将周边不相干的群众房屋拆掉、土地卖掉,将大部分群众刚建造的新房当成建国以来福建省最大的危旧房项目来改造,还美其名“2004年福州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结果至今6年了6000多户,2万多人无家可归,难道公共利益,要需要这么做吗?
2、福州市在前几年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在仓山区金山农用地上盖起国际会展中心,使用不到几年,又把展馆拍卖,拆掉进行商业开发,这公共利益的命也实在太短了!
3、最近媒体、网络关注福州市最短命的祥坂小学,起初也是以教育公共利益的需要,花2千万元盖起了学校,使用不到2年,将要被拆迁用于商业开发,这也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吗?
4、近几年福州市不断放话,福州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办公地点要搬往仓山区金山,金山成为公共利益的征收和拆迁对象,接着朝三暮四地又将办公地点移向台江区鳌峰洲、仓山区螺洲、城门等地,因而鳌峰洲、螺洲、城门等地又成为公共利益的征收和拆迁对象。但是,至今仍然举棋不定,落脚无处,造成“公共利益”满天飞,所到之处都可成为商业开发,导致到处像“犁田”〔翻土〕一样,犁掉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犁掉了国家的法律。
因此,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在公共利益上还说得过去,因为那是国家的需要,全国人民的需要,不论是过去、现在、将来都是全国公民的需要。除此之外,就是某一个人或两个人、或两个以上的一小撮人、或一大撮人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而这些共同利益中唯独没有原来合法财产权人的利益。这些所谓的公共利益之中,唯独没有包含原来合法财产权人的利益,被征用的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人在“公共利益”上永远没他〔她〕的份,与他〔她〕毫无相干,公共在哪里?共同都不存在!总之,国家是全体中国人的国家,其公共利益是全体中国人的利益,也包括被征收人的利益,不是某一个人或两个人、或两个以上的一小撮人、或一大撮人利益。
四、处置公民的个人财产,既不是选举,也不是选秀,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能取代少数人的利益,哪怕是一个人的利益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况且,数字还可以造出虚假的事实。故,《新条例》的相关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五、《旧条例》第2条已经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但是,都有人利用该条例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旧条例》是行政躲在幕后发放许可,操纵拆迁人蓄意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造成拆迁人的侵权行为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剧。《新条例》原本照搬了《旧条例》,难免发生《旧条例》的继续和发展的现象,在征收和补偿中“公共利益”同样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新条例》就会导致行政赤裸裸地更进一步掠夺公民的合法财产,解决拆迁人所无法解决的矛盾,由不断侵权,发展到最后的吞权。两者险恶目的,都是为了倒卖土地,与民争利。如,不久前的2010年2月4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将未经征收和拆迁的王庄地块〔新地王〕及上海东地块拍卖给开发商〔详见各媒体、网络报道〕,净赚41亿元。
显而易见,《旧条例》颁布以来,行政受到制约和监督,都敢把国家的宪法法律吃掉,何况小小的《新条例》。“公共利益”成为一块遮羞布,成为掠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和大众百姓几代人辛勤劳动创造的财富的道具,成为不断制造人间悲剧的罪魁祸首。长此以往,整个社会会出现更猖狂的吞权的结局,社会何时和谐?社会怎能和谐?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观井、观海、朝阳、港头、中垱、美墩
村〔居〕民及海外华侨暴力毁房受害者代表:


                                                                                          2009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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