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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大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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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造成的损失如何划分,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上面的规定把人身侵权造成的损失划分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两部份,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对人身侵权产生的损失的划分是一致的,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意见相一致。正因为如此,不少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第二款关于“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中有关"财产损失“的范围解释为除了精神损害以外的所有损失,据此,保险公司对第二十二第一款规定的无证驾驶等四种情形下肇事产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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