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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大的征求意见稿)

这是从侵权责任法起草以来一直争议的问题,例如王利明、杨立新等支持,张新宝等反对。但从这个条文在草案中的生命力可以看出,即使受到许多人的批评,这个条文仍然会继续存在。


这个条文似乎已经进行了变动,原来好象是提的“赔偿”,现在提“补偿”,并且责任人似乎也缩小了范围,原来好象是整个建筑物的占管人吧,现在变成了“可能的”那一部分,也就是说,如果这一条真通过了,诉讼中的原告应该对“可能性”承担举证责任,这已经和原来变了一大半了。

但是,我认为,不管是规定“补偿”也好,规定“赔偿”也好,就是要求建筑物的占管人对这类损害买单,而且“补偿”之前没有“适当”一词,这不符合使用“补偿”一词的习惯。还有,“补偿”能连带否?

更让人不能容忍的是确立了一个危险的规则——“可能”的民事责任。

条款拟定者可能是想赋予在路上行走的人以安全感,但我想,如果这样,那躺在自己家里什么事也不做的人就没了安全感,有点本末倒置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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