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真相
对李治民故意杀害李鹏飞一案的
代理意见
审判长、主审法官:
我是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本案被害人李鹏飞的父母亲,李运堂、张爱的委托作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需要申明的是:在涉及本案的另一起案件即:李希平、李海军故意伤害的审理时,我就以李运堂、张爱只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在本案一审时我又以李运堂、张爱只的代理人身份参加了诉讼,对案情有比较深刻的了解。我依然坚持我在本案一审时的代理观点,本代理词中不再重复,现特对在一审时辩护人的辩护要点逐一进行批驳,以澄清案件事实、弄清是非。
一、关于张爱只、王海燕未在案发当时报案,是否有悖常理。
我要申明的是:案件发生后,并不需要每个涉案人员都要报案。张爱只,王海燕,在当时有人报案的情况下,未重复报案,不悖常理。这是任何头脑正常的人都可以理解的。其次,在当时的丈夫被打伤住院,儿子被杀害的情况下,要求遭受丧子之痛的张爱只,丧失未婚夫之痛的王海燕及时亲自去报案,才是不符合常理的。2000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对此案调查时地点在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部七楼两人如实反映看到的情况,并无过错,更不存在时间过时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刑警查明李治民的身份后,当时未抓捕的情况。从李治民的口供中和其它涉及案件人员如李希民、李海军、李爱平等的口供中,均未讲有两次抓捕的情况,更没有查明李治民身份的情节,辩方这一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事情的真像是:2000年2月8日下午,在场邻居徐福堂当面证实是李海军、李治民用刀捅人了,并和派出所所长杨好荣,一同到村找人。徐福堂当即指着李海军和李治民说:“就是他们杀人了”,但杨好荣并未下车,只将李希平,李爱平传到派出所,错过了抓捕李治民的时机.在派出所徐福堂曾不解的向杨好荣为什么不抓杀人凶手,李治民、李海军,杨好荣却说:我不能下车,我一下车他们就都跑了,一个也抓不住。正是杨好荣这种徇私枉法的行为,才造成李治民、李海军和长期外逃,李希平也长期未归案,案件拖了三四年和八年之久。被害人李运堂在数年中,四处告状,经上级部门数次督办,县公安局仍不抓捕犯罪分子。后李运堂带人抓住李希平送到公安局,公安局才将他逮捕,案件才有进展。(详见李运堂提供的控告材料),这就是事件的真像。(李运堂始终怀疑这后面有权钱交易)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当时未抓李治民,不是无人指证,更不是证据不足,主要是由于杨好荣等人这种徇私枉法行为,才造成李治民的长期处逃。辩护方抓住这一点,推断李治民未杀人,在情理上是不通的,在逻辑上是荒谬的。
三、关于李治民有无杀人动机
首先说明:一审时李治民说在李运堂家门口是到张爱只,经张爱只劝说后其就回去了,这一说法是彻头彻尾的谎言。张爱只也根本否认这一情节。
其次辩护方说李治民平时与李鹏飞关系较好,没有杀人的动机也是荒缪的。我在一审时的代理词中就本案产生的原因作过阐述,就明本案的真正原因是;1999年村委换届选举时李希平落选,而李运堂当选村委主任。李运堂的当选,打破了李希平家的“家天下”,损害了其家族的利益。被告人李治民的父亲李爱平,母亲吉巧儿就多次扬言要杀死李运堂,“有钱也叫他过不好年”。人的感情是可以变化的,在这种家庭围的影响下,不可能不对李治民产生影响,使其产生杀人动机。且不说李鹏飞与李治民平时关系一般,就是原来关系比较好,在其切身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李治民也同样会产生杀人的动机,辩护方以一成不变的态度,看待动态的人届关系,推断李治民无杀人的动机,是根本说不过去的。
四、张爱只与李大海的证言并不矛盾
张爱只和李大海关于李治民杀人后,跑走的方向的说法是不一致,但在其它重要的情节上都是一致的,完全可以证实案件事实。对于跑走方向上的说法不一,我认为我们不能苛求证人看见的情况都一致。因为李治民在跑动中也不可能一直朝一个方向;在当时证人情绪高度紧张的情况下。也不可能一直注视一个方向,证人对自己在不同时间看到的真实情况,作述叙,是正常现象,相反倒是不真实的。
五、辩护方说张爱只一口咬定李治民杀人的刀上有三颗铆订,是对证据的肆意篡改。
张爱只的在2000年2月12日的回答公安人员的询问中,讲到李治民杀人的刀的情况时(卷180页,只是说:我没有看清,只知道路约有二十多公分长。绝对没有讲刀是木头把,木把上还有三个颗铆钉,辩护方胡说张爱只的证词中有上述证词,完作是没有职业道德的表现。)
六、证人李金生在证词中明确说明了见到李海燕楼住已被制伤的李鹏飞。
卷中161-163页要金生的证词中,明确讲到“我妻子李西点来收我”说金生别往前走,鹏飞已经躺到哪了,你快去,我听后,到李金河家院墙外的路上,见李鹏飞在他未婚李海燕的怀里躺着,我妻子李西点就上前去扶,见李鹏飞胸前流了一片血,我一看事不好,就去找车道李鹏飞。上述情况,言词凿凿,白纸墨道记录明白,是不容辩护方可以任言改变的。
七、辩护方称李贵全、李海平、李万学称证人李大海就没有在现场,完全建背了卷案记载的真实情况。
李贵全的证言中,卷169-171根本未讲他去过现场他怎么知道李大海未在现场?关于李大海在李春喜家去事上的情况在原证言绝对未涉及,辩方是如何知道的?关于李海平、李万纯的说法在原案卷中就没有这两个人的证人,辩方的说法明显是空穴来风。
李大海是不是在现场,同案李希平讲的明白,同案和李希平在2000年2月13日回答公安干警的询问中,(卷44-45页)称我李运堂吵架的过程中我是我家人和邻居李兵生(现年十七、八岁)李大海50多岁在李运堂家街门口站着,2000年2月19日在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中(卷47页)说:在我用砖张李运喜的屁股时被群众李大海拦开了。上述李希平的供词完全说明证人李大海不仅在现场,而且还有拦人的行为。这个事实是任何人不能改变的。他的证言的真实性是不容置疑的。
八、辩方称李爱平在事发后半小时即被抓捕,其后的三次询问中,李爱平都讲见李玉国右臂前端及胸前有大片血迹。这个说法根本不是事实。
我遍阅全部卷宗,在公安机关讯问李爱平的四次笔录中(分别是卷99—102、103—106、107—111、112--114)李爱平均没有讲到有如辩方所说的上述情况。可见辩方是在篡改原卷宗内容,企图把案件引向歧途。
九、辩方称被告人李治民是被诱供承认杀人的这个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公安机关是否有诱供行为,自应由公安机关来说明。但我要强调的是在被告李治民被抓捕归案后,曾被河南省电视台采访。在采访中,李治民对自己的杀人行为供认不悔。假如公安机关存在诱供行为的话,那么河南电视台的记者们也存在诱供行为?
综合上述辩方的辩护理由或歪曲事实和证据或主观臆断、编造事实或强词夺理,总之是不成立的。请审法官明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