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仁爱”是普世美德伦理吗?

服务服从于这一法则的仁爱之“爱”,必然要异变了。对那些既有礼纲约束又有律法强制的弱势角色来说,想不克己敬上、奉献忠孝也不行,仁爱变成了“必爱”。特别要指出的是,儒家的忠孝礼敬是要落到实处的,或献上“贡品”、“礼品”或拿出忠顺行动,所谓“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等等便是,绝不能空洞地表示一下忠心、爱心了事。这样,在弱势角色特别是臣民自觉或被迫遵礼忠孝强势统治角色时,所谓仁爱难免变成丧失自我泯灭人性的愚忠愚爱、或讨好上司曲意奉迎的作秀伪爱,其中的真爱成分自然消失或异化了。而对强势角色特别是封建统治者来说,接受、享受弱势角色的忠顺孝敬乃心安理得之事,他是否厚德爱下、履行回报义务,全靠其个人修养觉悟了。我并不怀疑确有忠诚践履儒家仁爱的强势角色或封建统治者,但他们对弱势角色的爱,绝非人格平等的挚爱,而只是一种恩施,一种居高临下的“赐爱”[16]。同时,由于觉悟是靠不住的,多数情况下,弱势角色克尽礼责献上愚忠愚爱后,对强势角色的“赐爱”期待是要落空的[17],有时所换回的还可能是冷酷暴力、无情奴役,甚至是作为皇帝殉葬品的命运。这样,恰恰在最需要实践仁爱规范的角色关系中,孔孟之道往往只剩下无爱的抽象空壳了。这便是儒家仁爱在礼纲之“上、下”关系实践中的虚伪性。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左、右”关系。这种相对平等角色关系主要表现在兄弟朋友之间,除胞兄弟关系外,它们一般没有礼定的强弱势之分。因此,这种关系中的仁爱看上去纯属义务伦理,甚至具有现代美德性质:先人后己、彼此礼让,这难道不是一种友爱、博爱精神吗?其实非然。作为现代美德的爱,是既不能强加,也不讲功利,更不求回报的。而维系此种仁爱的仁义礼数完全有悖这些精神。香港学者张德胜先生曾总结了四条礼数规范,其中两条便与此相关:一是“虚己让人,处处以别人为重。《礼记》有云:‘夫礼者,自卑以尊人’”;一是“强调对等回报,此即礼记所指的‘礼尚往来’,藉以作为民间制裁手段,从而确立社会秩序。”[18]据前一条,国人面对兄弟朋友的仁爱便同样是一种责任伦理,是一种“必爱”之“仁义”——每人都有时时处处对兄弟朋友尽“仁”爱表友谊的“义”务。而这种爱同样不限于情感关照,而是有功利内涵,需要让渡利益和权益的。换言之,儒家社会中个人所获得或拥有的权益,除去孝敬贡献上层角色之外,还如同交税一样先要尽仁爱亲朋好友的义务,然后才能归于自己;如果谁不履行此种义务,独享权益,则要受到绝情寡义的舆论谴责。当然,受赠者更有回报义务,如果有人只进不出,违反后一条规矩,更要被“民间制裁”。这实际上是儒家配置和交换社会利益的礼制法则:仁者要无私让渡,义者要对等回报,我将其称为“仁义权益共享回报法则”。正由于仁爱规范变成利益配置法则,它反过来又强化了这种仁爱—仁义机制。后文将论及,这一法则,对于增强家族成员的情感凝聚力,减少社会利益摩擦,都是极有益处的,但从现代文明价值角度审视,仁爱却往往因此而变成无偿剥夺个人权益、搀杂功利目的非爱或虚爱了。
发新话题
最近访问的版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