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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不成反要受害者买单,法院审理,一审二审结果相反

对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中的几个问题的质疑:二审法院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二审法院却是以这样的所谓事实进行判决的。因马*对其所欠何*的货款并无异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因马*对其所欠何*的货款并无异议“这个所谓的事实是二审法院强加的(不存在)的。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确实:是2008年1月,马*认为何*所供靓度鞋假冒广东生产,且质量有问题,遂将13件鞋子托运退给何*,当承运人成都禾丰运输有限公司通知何*带身份证和运费取货时,何*不取货,并回复承运人将货(鞋子)处理就行了。也就是所说:承运人处理这批鞋子是受何*的指示进行,何*实际已对这批鞋子行使了处分权。何**已经确认收到货退货。何**收了货,那还有欠货款之说?二审法院判决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何**货款128812元及逾期利息6545元。是已虚构的事实为证据作出枉法裁判。后面的逾期利息6545元。也是一样的问题。二审法院自己却认的事实是:根。2007年9月23日,经双方结算,马*欠何*货款128812元,马*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靓度货款壹拾贰万伍仟玖佰柒拾贰元整125972元,截止于22/9—07另艺元素欠2 840元’证据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来的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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