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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知识问答

劳动者讨薪难维权更难
在现实社会中,劳动者讨薪难,维权更难是事实。特别是工人阶级劳动者比农民工的维权还要难。工人阶级有文化,要面子,总想着法律是公平的,只要依法维权就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农民工没文化,不董法律,他们的讨薪办法就比较简单,到政府大门前静坐,把大马路一封……,很快事情就可解决了。后来由于农民工的维权方法对社会负面影响太大,也就出现了温总理为农民工讨薪的事情,各地政府也积极起来,到处设有为农民工维权的机构。可我们工人阶级呢,你想维权,只有打官司了,司法部门可不是你想象“公平、公正、高效”的地方,也不是我们劳动者讲道理的地方,每次诉求没有半年或者一年,都不会有结果,可恨的是你东盼西盼,得到并不是你想象的“公平、公正” 的结果。只要你有了第一次诉求,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为了寻求法律的公平,得到合法的权益,只好一次一次的向上诉求。所以工人阶级的维权要比农民工的维权困难很多。本人就是工人阶级的一份子,有二十多年的工龄,二00五年开始蹋上维权之路,到现在还继续着,路慢慢,法律的公平、正义在那里。

以下我把二审法院的终审结果供大家给予评判: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责任问题。劳动合同属有效合同(合同约定了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双方应按合同及劳动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中方正科技公司基于筹备新项目的工作需要,调整了某某的工作岗位,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某某如有异议,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但在本案中某某劫是以方正科技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岗位有违劳动法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在事假满后拒不回方正科技公司上班,其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方正科技公司在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以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应认定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劳动者某某。对劳动者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除非具有被“迫使”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要确定方正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关健在于确定方正科技公司调整某某工作岗位的行为是否构成“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虽无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予以了明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致使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受到严重埙害的情形,而在本案中,方正科技公司虽调整了某某的工作岗位,但某某主张方正科技公司同时调低了其薪金标准,证据不足,方正科技公司调整某某工作岗位的行为并不构成上述法定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故某某以此理由请求方正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因为结果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所以我有再充分的理由申请再审,也被相同结果驳回。我只好向省高院申诉,以下是申诉理由:

1、方正科技公司擅自单方面调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二审法院认为是方正科技公司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唯一方式就是双方协商,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二审法院为了偏袒方正科技公司,违背事实,没有依据法律法规对方正科技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认定,实属错误。

2、二审法院以我事假期满后拒不回方正公司上班,是我存在行为过错。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于方正科技公司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及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事假期间我己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说,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3、关于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当我收到方正科技公司发出的免职通知后,办公场所和电脑等办公用品都被方正科技公司安排的其他人强制占用,我委托律师与方正科技公司协商,方正科技公司没有与我协商的意思表示,并且还降低了我的工资标准,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迫使我请假及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是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二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并不构成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是违背对事实的认定。

4、二审法院认为方正科技公司降低我的工资标准证据不足。在一审起诉举证材料中有:银行的工资对帐单、工资条、录音资料等,所有证据都能证明方正科技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在一审、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方正科技公司并没有提出异议,法官也认为方正科技公司负有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说,二审法院办案不是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问题的。

经过慢长的等待,在最近接到高院的裁决书,要求二审法院重新组织合议庭重新再审,我真高兴不起来,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都讨论过了,还要他们重新组织合议庭重新再审,有用吗?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机构,里面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就这么个劳动争议案,他们不董吗? 所以重新再审不会有好的结果,到时只会让我继续上向申诉,国家的资源继续浪费,法司也就每天叫资源不足,然后每天制造错案,反反复复再审。证卷市场一年2仟亿元的印花税就有了用武之地。我真不明白省高院为什么不直接提审。唉,今年都不知能否案结事了? 就看这次两会对民生的维权能否改善。

综合以上事实,工人阶级的维权要比农民工的讨薪艰难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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