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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长只手遮天 军人家属蒙冤入狱

,我如果不遵守国家法律。政府为啥保护我建房。我在这里如是散布谣言、诬蔑国家工作人员,那他这个“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不敢到法院提起起诉?
转载:这个案子看起来是有点奇怪:
公布材料显示,胡秀英的两份询问笔录内容并不一致,一份说明她不识字,签字为丈夫代笔,另一份说是初中文化,本人签字,从这小小的细节就能看出,办案人是如何弄虚作假的!
胡秀英的最早讯问笔录是3月10日(案判决书所说住院日期11天应为出院以后),笔录显示“问:需要验伤否”,答:“需要”。而法医鉴定书显示:送检日期为“2月29日”,鉴定时间为“3月13日”。这些情节,利用逻辑推理是无法明白的!已经送检,为何再问“需要否”?难道“送检日期”是假的?或者3月10日“询问笔录”是假的?那么“送检”之前的询问笔录哪里去了?
由此看来,办案人搞的材料都不是真实的!而造假总要露出破绽的!
盼望业内人士帮助解剖此案。谢谢!
掌管法律的人玩弄法律是最可恶的!



要“确保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执法人在案情中做任意的手脚,在法律面前都会露出马脚,怎能经得起检验?

   更不用说“ 派出所所长利用手中职权一手遮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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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羞耻,光他妈的会干叫唤?正面回答?现场原始照片到那里去了?证人陈高峰“家”住在冯村那里?08年36岁的陈延军的“身份证号”是什么?和豆士彬是不是一起多次“盗窃的同案犯”?陈延军和陈
清军如是同一个人为什么户籍上不显示?如是同一个人为什么询问笔录不用“陈清军而用陈延军”?为什么胡秀英一个星期就成了“初中文化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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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很明显是在网罗"刑满释放的两劳人员”。望政府领导注意哦?不能旧戏重演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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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国之重器。当法扬清抑浊,惩恶扬善之时,谁还能说我们这个社会缺乏公平与公正?让权力束之于法,怵之于法,规于法范之时,哪里还会有特权横行?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口号而成为现实的时候,人民的自由平等不就得以实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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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生病被终止劳动合同

我是1995进盐城市阜宁县益林镇电信局工作的,没有正式编制的合同工。2008年因单位要求,夜间到旷野地带看护被盗窃电缆受到惊吓,与3月份生病。到盐城第四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单位从我生病到现在帮我交养老金,发生活费300元给我,后来因为要扣住房公积金30元,就发了270元给我到2010年的4月份。期间从没向单位提过任何要求,上有年迈的父母双亲,下有下岗上学的妻儿。就医的药费也没报销一分钱。到了今年的5月份单位给我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我没有签收,请问哪位好心的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办。感激不尽能帮我的知名大律师。我的号码是0515-87968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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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精神。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及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具有重要作用。此案证人两次不出庭又有两种不同的证言,而且一个盗用同名人住址作证。一个查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查无此人。而查河北省犯罪人员信息与原告是一起盗窃的同案犯。难道说这就是:办案人依法严格按程序办案的法定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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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据证排除规定》不仅要排除非法言词据征,也规定了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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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掩错误案件,不如早下决心纠正,最高法院江必新(转载)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遮掩错误案件不如早下决心纠正
     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有必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确保纠错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依法纠错理念,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党的工作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纠错即是说只要依法应当纠正,纠正得越彻底、越及时越好。要坚持“当纠则纠”的思想,摒弃“能维则维”的观念。一些错误案件转来转去,对其中的错误遮遮掩掩,但最终还是改了,与其如此,不如早下决心予以纠正。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就是对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必须裁定进入再审,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要坚决纠正。
     要对法律负责,不可因为不公正的判决而使法律发生扭曲或失去正义的光芒;要对个人负责,不可留下错案记录和不公正的言行而为后人诟病;要对同事负责,不可听任小错铸成大错而损害其形象;要对当事人负责,不可无视其身陷水深火热而见难不救;要对法院负责,不可因为自己不公正的裁判而使其权威受损;要对自己的历史负责,不可因为徇情枉法或草率疏忽错误裁判而留下不光彩的记录。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妨碍纠错;不能因为怕得罪人或照顾面子或关系而消极纠错;不能因为害怕改判后善后工作难做而拖延纠错;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而拒绝纠错;不能因为个人或单位的得失而抵制纠错;不能因为考核评比或政绩而疏于纠错;不能因为个人“面子”而“将错就错”。经验告诉我们,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必须明确,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同时还意味着决不能随意纠错或违法纠错,决不能因为迁就缠访、闹访而创设不良先例;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小题大做”;不能因为外界干扰的压力而违心改判;更不能因为利益驱动而“没错找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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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县公安局副局长:陈书生在听证会中途说:“老翟我在黄粱梦派出所工作了八年,怎么就不认识你,一没听说你有过什么事和告过谁。现在怎么了。”说完停了没几分钟离开了会场。走到老翟跟前给老翟握着手说:“老翟注意身体、多保重”。劳翟含泪看着陈局长离开了会场。然后继续出示证据。没人否定证据的事实性。县公安局纪委书记:康金海在听证会最后跟老翟说:“办案人员在办理你的案件过程中,有瑕疵。我代表公安机关向你道歉,说声对不起。”像这样一身正气的公安领导,老百姓能不拥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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