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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凶犯逍遥法外,被伤害者无处伸冤

2014年4月21日江苏省海安县鹰球集团微型车间的刘进(泰宁村十一组71号)自谋私利,故意坑害员工,事被揭穿后,在车间办公室门口趁那员工毫无防备的情况下从背后偷袭出手伤人,架起倒立,向水泥地面摔。当时那员工就闭过气好长时间才苏醒,那员工醒后电话都打不出去````两个多月了,就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想知道是不是那员工在哪个环节没有配合好呢还是对方势大想抹去事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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