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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求援

常熟市开关董事长唐春潮借款入股450万元违法吗

 我们是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的职工在公司转制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常熟市监察局、常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5年5月作出了《关于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原常熟开关厂)部分职工反映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2005年11月常熟市人大常委会、常熟市政协有关领导及相关工作部门联合组成视察调研组,作出了《关于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改制及发展情况的视察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调研报告》)。2008年1月公司公布了常熟市信访办、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信访问题联合组的《关于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有关信访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这些《答复意见》《研究报告》《公告》一致认为:
  1. 2000年中层干部向本公司借款入股是符合当时政策的,而且任何改制的政策文件和[url=//law.110.com]法规[/url]也没有依据不允许他们向本公司借款入股,借款入股是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是可行的,不存在虚假出资和侵占国有资产。
  2.2004年6月7日,公司资产的清算(京永苏专审字(2004)第0043-1号)不存在严重过错和隐匿资产问题。清算体现了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并在市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实施的。
  . 我们通过国家的法律[url=//law.110.com]法规[/url]和当时改制的有关文件相对照,认为:
  1. 2000年20%国有股退出时,中层干部借款入股违反了常熟开关厂职工受让公有股及增资扩股实施方案。首届三次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根据上级有关转让公有股原则,全部转让给主要经营者及其骨干,全部按个人直接出资受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4条:董事、经理违反本[url=//law.110.com]法规[/url]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有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违反了苏州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本办法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6条职工持股资金来源第三款经公司股东会同意的其他合法形式,和第30条董事长、总经理出资认股额一般不得底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购额的2倍,亦不得高于5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关于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第11条公司董事监事或职工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施《决定》第11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至3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2000年7月,中层干部管理层每位借款10万元以上,最高者80万元)。
  2. 2004年6月7日,公司进行股权调整,公司股东会单方面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所谓的清算,清算决议是在职工代表无任何有关资料和文件下通过。这样的资产清算违反了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工会持股会章程和工会持股会实施细则,违反了苏州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持股会解散时,应由职工持股会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财务人员组成清算小组,依法进行清算。有事实依据证实公司管理层存在侵吞和隐匿资产行为(从京苏专审(2004)第0043-1号中可以反映出公司高层隐匿侵吞资产达2000多万,例对外投资资产严重不符,隐匿投资单位和损益情况。2000年20%国有股退出时,国有资产流失300万元左右,公司资产负债模糊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7条,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或者财产清单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恳请上级领导再次组织有关部门召开有广大持股职工参与的听证会,并全面彻底公正公开对本公司的资产重新进行审计和评估,还职工应有的权益!谢谢。
 附:1.“回头看”领导小组答复意见 1份。
        2. 借款明细表 1份。
        3. 借款协议 2份。
        4. 借款申请书 1份 。
        (以上5份证据均证明唐春潮等借公款及企业资金购买股份)
        5. 《国资发改革[2009]49号》文件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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