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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地产律师

约定大于法定,还是房屋买卖不破租赁

关律师:
      您好!
      我10年前跟甲大厦签了为期15年的租赁合同。并交了15年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里有一条“甲大厦整体归属发生变化或甲遇不可抗据的情况时。甲应提前10天通知乙方并退还乙所交履约保证金的剩余部分。乙方无条件撤出本合同下档口。”
甲把大厦抵押给银行,资不抵债后,银行又把大厦委托拍卖行拍卖,拍卖行把大厦拍卖给丙。
丙贴出《通告》。《通告》说:“丙于9月29日通过拍卖获得大厦的全部产权,并对住厦单位从9月29日起开始收取相关费用,以及与丙公司受让的实物资产无关的债权债务均由甲公司承担并负责清理,请各住厦单位与甲公司协商处理履约金返还事宜。”
我咨询几位律师问了还有可能根据“房屋买卖不破租赁”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让我再使用5年的档口。”
他们给了我不同的答案有说可以,有说我10年签的合同,因为上面那一条“甲大厦整体归属发生变化或甲遇不可抗据的情况时.......”不可以了。
有的律师说约定大于法定,有的说房屋买卖不破租赁。
   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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