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纳丹堡诉讼维权业主第一次座谈会

每位业主都需要积极行动

旷继东律师 13190分
lawyerkuang.110.com
电话:010-5178353513522671774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
合同纠纷 | 工程建筑 | 房产纠纷 | 经济仲裁 | 公司收购
常年顾问
详细资料咨询律师给我留言
集体维权固然能改善业主整体的弱势地位,但是,希望每一位具体的业主不要有搭便车的思想,认为等别人诉讼成功了,自己能自然而然享受胜诉的结果。
对于涉及到整个小区的普遍性问题,如小区环境与开发商承诺宣传的不一致,房屋结构整体性的不合理等等,也许在集体维权胜诉后能对没有参加诉讼的业主一样带来益处,但是,除了这些普遍性的问题外,每位业主购买的具体房屋存在哪些质量问题,只能自己提出来,自己收集证据,以便提出与自己情况最相宜最合理的诉讼请求。
当然,对整体性的问题,如果参加的业主越多,胜算也越大,所以,从律师的角度来说,希望每位业主都积极行动起来。

广告可以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旷继东律师 13190分
lawyerkuang.110.com
电话:010-5178353513522671774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
合同纠纷 | 工程建筑 | 房产纠纷 | 经济仲裁 | 公司收购
常年顾问
详细资料咨询律师给我留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