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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公司补偿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公司补偿问题)

因公司搬迁合同转移到深圳市内,2009年4月30日劳动和同终止日。按(法律)合同约定如个人不同意续约者
须在本月30日内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将给于个人经济补偿。

咨询事项
1、因为公司4月之前没有提出4月30日终止公司所有合同,当时3月份下旬我就交了辞职单(辞工到期日2009年5月28日)
请问按合同解除日来算,离辞职到期日还有一个月。也就是这个一月我不打算和公司续约(不签合同),能否有经济补偿。(麻烦回复)
2、公司在终止合同时,须要提前多少天告知在厂员工。(麻烦回复)
3、公司说要么叫我2009年4月30日就离开公司,(没补偿金)要么就签约多一个月(从2009年4月30日到2009年5月28日)没补偿金。 请问公司这样的要求否合理,因为我个人不想跟公司签约一个月。要是在劳动法律之内能拿到公司补偿金后就离开。
4、如按我国劳动法规定,请问我能否得到补偿金。(以上还请热心的您帮忙解答)谢谢您了。
5、如不能得到补偿金情况下,原因是因为什么。(还请您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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