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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赵律师解读

那我想问下
婚前财产:

1、孳息范畴: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等必然产生的利息。

2、自然增值:房产增值部分等无需认为操作而自然增值的利益。

夫妻共同财产:

1、投资性收益:股权投资、黄金投资、股票投资等具有投机性和不确定性的收益。

2、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

3、一般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自然增值的部分为婚前个人财产 可是后面的又说,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是属于共同财产,那我想问下,我和我男朋友打算结婚,之前他按揭买房,首付他付,房产证是他的名字,结婚只有我们共同还贷,那我们结婚之后共同还袋的那部分和以后这个房子的增值部分都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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